8月7日,46個國家在新加坡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其中包括中國、美國、印度、韓國以及多個東盟國家。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率領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並代表中國簽署了《公約》。
簽署及支持《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國家代表合影
《公約》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一筆,將補充現行國際調解法律框架,有助于發展和諧的國際經濟關系。
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代表中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
獨家專訪李成鋼:《公約》彰顯“以和爲貴”
在參加簽約儀式期間,就《公約》對于調解跨境貿易爭端的意義,中國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與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毛曉飛進行了獨家對話。
對話中,李成鋼談到:“《新加坡調解公約》的達成,46個國家的簽署,本身就是多邊主義的共識,顯示了多邊主義的價值。世界各國期待多邊主義帶來更多的確定性。公約在解決和解協議的執行問題上創立了規則,爲市場主體提供了更有執行保障的另一種選擇。相比于傳統的訴訟、仲裁,調解解決爭端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更可貴的是調解推動了友好型的爭議解決,對促進形成和諧的商事關系很重要。這與中國“以和爲貴”“和氣生財”的傳統文化是很契合的。中國重視並簽署公約,認爲其對現有的爭議解決肯定發揮促進作用。當前的實踐中,仲裁出現了一些訴訟化傾向,程序越來越複雜,成本越來越高,這種傾向有違仲裁制度設計的初衷。”
46國代表齊聚新加坡 簽署重要公約
2019年8月7日,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率領中國政府代表團在新加坡出席《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署儀式,並代表中國簽署公約。新加坡總理李顯龍、聯合國負責法律事務的助理秘書長史蒂芬·馬蒂亞斯出席簽署儀式並致辭。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發來祝賀視頻。67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團參加了簽署儀式,包括中國、美國、韓國、印度、新加坡、哈薩克斯坦、伊朗、馬來西亞、以色列等在內的46個國家簽署了公約。
新加坡總理李顯龍致辭
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視頻致辭
聯合國秘書長法律事務助理Mr.Stephen Mathias致辭
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致辭中表示,《新加坡調解公約》在訴訟、仲裁之外,進一步健全了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調解制度。衆多國家簽署公約,展示了國際社會對多邊主義重要作用的共識。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視頻中表示,《新加坡調解公約》強化了商事爭議解決方面的國際法治規則,凸顯了多邊主義的價值。聯合國負責法律事務的助理秘書長史蒂芬·馬蒂亞斯表示,《新加坡調解公約》是對多邊主義的支持,簽署儀式的成功舉辦是多邊主義的勝利。公約將促進調解制度發展,促進商事主體解決糾紛,保持良好關系,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新加坡調解公約》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曆時四年研究擬訂的,並經聯合國大會會議于2018年12月審議通過,公約旨在解決國際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問題。在通過公約的決議中,聯合國大會表示,調解在友好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上具有獨特價值,公約將補充現行國際調解法律框架,有助于發展和諧的國際經濟關系。
公約得到我國業界及仲裁、調解、律師等行業的高度關注和積極評價。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調解中心、香港調解中心、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以及相關律師事務所等國內機構參加了簽署儀式相關活動。
首批簽約國家(46個),國家列表如下(按簽約順序):
新加坡(Singapore)
阿富汗(Afghanistan)
白俄羅斯(Belarus)
文萊(Brunei)
布基納法索(Burkina Faso)
智利(Chile)
中國(China)
哥倫比亞 (Columbia)
剛果共和國(Congo)
剛果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史瓦帝尼(Eswatini)
斐濟(Fiji)
格魯吉亞(Georgia)
格林納達(Grenada)
海地(Haiti)
洪都拉斯(Honduras)
印度(India)
伊朗(Iran)
以色列(Israel)
牙買加(Jamaica)
約旦(Jordan)
哈薩克斯坦(Kazakhstan)
老撾(Laos)
馬來西亞(Malaysia)
馬爾代夫(Maldives)
毛裏求斯(Mauritius)
黑山共和國(Montenegro)
尼日利亞(Nigeria)
北馬其頓(North Macedonia)
帕勞(Palau)
巴拉圭(Paraguay)
菲律賓(the Philippines)
卡塔爾(Qatar
韓國(Republic of Korea)
薩摩亞(Samoa)
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
塞爾維亞(Serbia)
塞拉利昂(Sierra Leone)
斯裏蘭卡(Sri Lanka)
東帝汶(Timor-Leste)
土耳其(Turkey)
烏幹達(Uganda)
烏克蘭(Ukraine)
美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烏拉圭(Uruguay)
委內瑞拉(Venezuela)
《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意義和在中國的適用
《公約》第4條第5款規定:“主管機關審議救濟請求應從速行事。”本條進一步體現了調解“快速便捷、高效”的特點,大大縮短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時間成本,鼓勵著更多的國家與組織在《公約》的框架下以調解作爲解決爭議的方式。
《公約》第12條規定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同樣可以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約,而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公約當事方相同。這也是相較于《紐約公約》與《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之新規定,可見適用的主體範圍在《公約》中得到進一步擴大。
中華民族一向秉承著“以和爲貴”的理念,但以往和解協議難以得到域外法院承認與執行這一現狀使得當事人對調解解決糾紛的方式望而卻步,而《公約》的出現,正如貿法委在序言中說到的“注意到國際和國內商業實務越來越多地使用調解替代訴訟,考慮到使用調解辦法産生顯著益處,例如,減少因爭議導致終止商業關系的情形,便利商業當事人管理國際交易”一樣,則有效地避免中外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情緒,最大程度維持雙方之間的商業合作關系,也有利于構建中國與其他成員國之間的和諧關系。
《公約》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一筆,借簽署《公約》的東風,我國應積極加入公約,改變現行法律制度與《新加坡公約》缺乏銜接的現狀,改變中國在商事調解制度方面的相對落後的狀態。各機構多支持、律師調解員多加參與,爲共同推動中國的國際商事糾紛調解事業的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