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機制是社會法治建設發展的重要體現。《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署將推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發展。目前已有32個“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簽署該公約。
過去涉外商事爭議解決通常選擇仲裁解決,但仲裁收費普遍高于法院收費,同時時間普遍在一年或以上,仲裁結果有完全的不確定性,但根據調解公約原則,調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下進行的,即使是機構組織調解,也不必交訴訟仲裁費,調解成本和方式都取決于當事人,並可當場即席調解。因此,可以說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相比訴訟、仲裁可以說是零成本、零風險、零時間距離解決爭議。
《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簽署生效,簽署國相互承認調解形成的和解調解效力並賦予法院強制執行力。該公約將更方便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推動“一帶一路”倡議發展,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