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在實乞納的一塊地連續住了至少12年,一名男子要求高庭裁定他和他父親反向擁有該土地,以及政府征地時把賠償發給他人的做法無效。然而,他的訴求失敗。
高庭日前發表的判詞顯示,阿末(Ahmad Kasim,66歲)稱實乞納甘邦的村長在1950年代讓他的祖父,在惹蘭丹那布德(Jalan Tanah Puteh)和棕樹通道(Palm Drive)之間的一塊地上建房子、永久居住在那裏,並看管在該處的墳地。
2009年,當該處的墳墓被挖掘時,阿末查詢下才發現政府已在21年前以1萬8800元征用該面積達9636.6平方公尺的土地。
2015年,他及代表他父親要求高庭裁定,在政府1988年征地之前,他和他父親已取得該地的反向擁有權。然而,他于案件審理時改變初衷,不再堅持擁有整塊地的權益,只爭取房子所在的那小塊地的擁有權。
阿末是他父親的遺産管理人。
所謂“反向擁有權”是指一個人沒得到業主的批准,擅自占據對方的土地並把土地視爲己有,同時做出違反對方利益的行爲,例如不繳租給對方。
新加坡在1994年實行地契法令後,人們無法再以反向擁有爲由爭奪房地産,可是只要反向擁有權申請者在1994年以前持續至少12年擅自占據有關房地産,且該房地産是以立契據(deed)的形式注冊,申請者就有望獲得反向擁有權。
本案土地在1888年由穆納(Moona Esmail Tamby Merican)購得,並在同年把地抵押給另一名男子阿赫納(Ahna Cheena Kana Pana Raman Chitty)。
此外,阿末促高庭裁定,政府在1988年向都已故的穆納和阿赫納作出的賠償無效。
然而,高庭司法委員符志福駁回阿末的訴求。
司法委員接受兩名答辯人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和總檢察署的陳詞,指阿末和他父親沒有占據引發爭議的土地,也不符合反向擁有權的條件。
答辯人說,阿末的證詞有不少矛盾之處。例如,阿末稱他的父親和祖父自1950年代就住在上述房子,但阿末在1950年出世時報生紙上的地址卻是其他地方。至于他稱1973年至1980年與第一名妻子住在該處,但他1977年出世的女兒報生紙上的地址並非該處。
此外,司法委員認爲,政府在1988年征地時,按照法律作出通知,包括在憲報公布及在該地上貼出啓事。而且,阿末和他父親當時沒稱擁有該地的權益或索討賠償,所以政府無須把賠償發給他們。
政府在穆納和阿赫納的遺産繼承人沒領取賠償後,把這筆錢交由法庭保管。
阿末不服裁決,已提出上訴。房子的地皮已在去年6月交給政府。如今,該地大部分是空地,剩下是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