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禀國家法院的車禍索償案也下降,從2011年的1萬3854起減至去年的9160起。發言人解釋,這是因爲法院采納訴訟前程序,鼓勵各方在入禀法庭索賠前協商和交換文件,讓部分案件得以庭外和解。
魏瑜嶙 報道
我國法院近年積極推廣糾紛解決替代途徑,鼓勵涉案各造取得和解避免對簿公堂。過去四年來,國家法院每年接獲約1萬起車禍索賠案,當中超過七成經過糾紛解決後順利了結。
根據國家法院提供的數據,它在2013年至2016年之間,平均每年接到近3萬起民事訴訟案,其中約1萬起爲車禍索償案,占了三分之一。
每10起車禍索償案中有八起會轉介到國家法院糾紛調解中心,其中九成能通過糾紛解決替代途徑獲得解決。換言之,每年有七成左右的車禍索償案在進入審訊階段之前就已和解。
與此同時,入禀國家法院的車禍索償案也有下降趨勢,從2011年的1萬3854起減少三分之一至去年的9160起。國家法院發言人解釋,這是因爲法院采納訴訟前程序,鼓勵各方在入禀法庭索賠前進行協商和交換文件,讓部分案件得以庭外和解。
在糾紛解決的過程中,法官和律師不時會以國家法院出版的《從業人員叢書—賠償額評估:人身傷害與致命意外》(Practitioners’ Library Assessment of Damages: Personal Injuries and Fatal Accidents)和《車禍須知指南》(Motor Accident Guide)爲依據。
2001年首次出版的《從》涵蓋了個人傷害和致命車禍的賠償估算原則;2014年發行的《車》則有助涉及車禍者了解他們得承擔多少疏忽責任,再版後以電子書的形式面市。
大法官梅達順昨天爲第三版的《從》和第二版《車》舉行推介儀式。他在致辭時說,《從》有助法官在斟酌賠償金額時維持一貫性,也讓律師和保險業者以此爲根據進行協商,更快地讓大部分意外索償案得到解決,受害人免于承受訴訟的壓力。
他也提到,電子版的《車》是國家法院發行的首部電子書,顯示法院如何利用科技,切合擅用科技的法庭使用者的需要。
擅長保險索償案的資深律師余海明認爲,《車》是一本實用的指南。起訴人、答辯人、律師和法官都以同一本指南爲標准,各方有了“共同語言”能更快地了解對方的立場。書中個案列明不同情況下各方得承擔的疏忽責任,當事人可以在知情的情況下決定要選擇審訊或和解。
個人傷害索賠訴訟
去年減少至30%
美亞保險公司(AIG Singapore)汽車保險主管馬尼克布查受詢時說,公司采取積極的方式助客人處理賠償申請,讓他們無需聘請律師和通過訴訟索賠。以個人傷害索賠爲例,2012年有半數通過訴訟解決,但這個百分比去年降至30%。
車禍索賠案入禀法院後……
第一階段:入禀法院
訴方向辯方發出傳訊令和索償書後,辯方有八天時間入禀應訴書(Memorandum of Appearance),並在之後的14天內提呈答辯書。
第二階段:糾紛解決
國家法院會在收到應訴書的約八個星期內安排訴辯雙方參與糾紛解決。
若車禍情況不符合《車》中的個案,法官會在聽取各造的說法後給予初步指示,讓各方知道若案件進行審訊他們可能得承擔多少疏忽責任。這有助雙方決定是否要進行審訊,或是選擇和解。
最理想的結果:
糾紛在法院收到應訴書後的約12個星期內獲得解決。
第三階段:進一步解決
若訴辯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官會下令他們在四個星期內提呈宣誓書。
涉及交通事故的各方之後可被安排出席“駕駛員會議”(Drivers-to-Attend session,簡稱DTA),律師能借這機會澄清彼此的事發經過版本。法官考慮了會議上揭露的新證據後,看是否有必要重新評估各方可能承擔的疏忽責任。
訴辯雙方過後進行磋商,看是否選擇和解。
最理想的結果:
糾紛在法院收到應訴書後的22個星期至24個星期內解決。
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案件之後就會按程序進入審訊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