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在確立高庭判決、認同讓婦女獲得孩子的生活費有違公共政策的同時,認爲婦女確實蒙受“遺傳關系的損失”,判她可在這個名目下,享有等于撫養孩子費用三成的賠償。
傅麗雲 報道
因錯配精子造錯胎而出世的孩子,高庭裁定其生活費不應由擺烏龍的康生醫療私人有限公司等承擔,婦女不服,提出上訴,昨天被最高法院上訴庭駁回。
不過,五司在確立高庭判決、認同讓婦女獲得孩子的生活費有違公共政策的同時,認爲婦女確實蒙受“遺傳關系的損失”(genetic affinity loss),判她可在這個名目下,享有等于撫養孩子費用三成的賠償。
五司認爲,遺傳關系損失應視爲“個別和受承認”的賠償項目,實際數額交由高庭估算,但建議訴辯雙方最好能就賠償額和解,讓事件了結。
據了解,這名41歲華族婦女,相信也是有史以來首名獲得遺傳關系賠償的人。
四年多官司畫上句點
由大法官梅達順、三名上訴庭法官趙錫燊、潘文龍和鄭永光,以及高庭法官莊泓翔組成的五司,形容這或許是“曆來最棘手”的上訴案。
終審法院的裁決,也爲打了四年多的冗長官司畫上句點。
爲了保護6歲多的女童,媒體不得報道任何足以泄露她身份的資料,包括母親的名字。
起訴人2010年10月通過人工受孕産下一女,但女童的膚色和血型跟她和丈夫的不同,令他們起疑。
經檢驗,證實女童只有女方卻無男方的脫氧核糖核酸(DNA)。
2012年,婦女向康生醫療私人有限公司(Thomson Medical)、康生生育中心和兩名胚胎學家提出疏忽和違約的訴訟,索討至少100萬元賠償,包括女童的生活費、從學前教育至大學的費用、醫藥費和其他開銷。
四個答辯人都承認錯把她的卵子跟一名陌生印族男子的精子配成胎。不過,高庭2015年駁回她的訴求。
辯方律師駱維明高級律師指出,允許對健康孩子的錯誤誕生作出賠償,抵觸道德和有違公共政策,因爲一個健康孩子的出世是恩賜而不是累贅。
他的見解被審理此案的高庭法官朱漢德接受,並指不管孩子是親生或領養,父母都有義務撫養。“一旦接受了家長的角色,她和配偶就有責任撫養孩子……她不能只當家長,卻由他人來支付孩子的生活費。”
同年8月,婦女聘請斯尼華申高級律師提出上訴。
五司認爲,案中的婦女渴望與丈夫生下兩人的孩子,這是基本人性,一旦受到損害,會讓人感受深重。
家長與孩子通過血緣而連接起來,這樣的親子關系有著深厚的社會與文化意義。婦女因他人的重大疏忽而蒙受損害,也承受著嚴重錯誤導致的痛苦。
他人的誤解所帶來的“社會汙點”(social stigma)和尴尬,也加重了這樣的遺傳關系損失。
至于辯方是否得承擔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五司認爲涉及疏忽的案件,即使答辯人已受刑事懲罰,原則上索償方是可以得到這項賠償的。
可是,五司表明不能從這起單一的疏忽事件,就認定答辯人的行爲讓人無法容忍,因此裁定辯方無須承擔這項賠償。
2011年6月,康生醫院承認沒遵守人工受孕指導原則,違反私人醫院與診療所法令,結果被判罰2萬元。這也是該法令下的最高罰款額。
五司認爲,遺傳關系損失應視爲“個別和受承認”的賠償項目,實際數額交由高庭估算,但建議訴辯雙方最好能就賠償額和解,讓事件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