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靖豫 報道
城市豐收教會的創會牧師康希和副手,是不是在執行代理人的業務時失信建堂基金?倘若法庭裁定他們並非基于業務關系而趁機挪用公款,但是仍裁定他們的確是不誠實地把基金用在非指定的用途上,康希等人的失信刑罰就有望減輕。
康希和副手被指通過教會認購兩家公司總值2400萬元的債券,合謀挪用建堂基金給康希的妻子何耀珊出唱片。其中的四名副手爲了掩飾罪行,過後再挪用2660萬元公款來制造債券被贖回的假象,並在過程中做假賬欺騙審計師。
昨天,高庭在審理康希等六名被告和控方提出的上訴中,質詢控方說被告如果確實失信建堂基金,但是以他們面對的失信法律條文來他們的定罪是否恰當。
刑事法典第409條針對特定職業
康希和副手被判罪名成立的失信控狀,指他們以代理人的身份合謀挪用受托于其中三人的建堂基金,觸犯了刑事法典第409條。這項條文是失信罪中最重的,設有強制性監禁,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審理上訴的三司之一的趙錫燊法官向控方了解,第409條是否適用于本案。
趙錫燊法官對控方說:“讓我告訴你,在這一點上什麽讓我困擾。那四五個字‘他的業務上’,這點讓我困擾,尤其是如果你(在條文中)讀到這個詞‘代理’……倘若你閱讀第409條的完整字句,它講的是商人、代理經營、經紀、律師或代理,這些人從事的是特定的職業或專業。”
陳成安法官則指出,條文所提及的都是從事處理錢財生意的職業。
主控官王守仁副檢察司指出,康希等人按照職責和基金有限的用途,收取和處理會員捐給建堂基金的善款,所以他們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執行職務時挪用了基金,不管他們受薪與否。
他說:“這些人受托數以百萬元計的基金,包括我們所說被挪用的建堂基金。他們負責新加坡最大教會之一的基金,不能說‘我們只是非正式的代理,只因我們不受薪’。”
趙錫燊法官指出,若被告的行爲抵觸第409條,“刑罰就提高”。“倘若第409條不適用,那麽刑罰就得減輕。”
康希(52歲)、陳一平牧師(43歲)、構思債券交易的基金經理周英漢(56歲)、黃玉音(39歲)及時任管委會成員的林嶺恒(48歲),在2007年至2009年以教會投資Xtron Productions和玻璃制品廠The First National Glassware的債券,失信2400萬元建堂基金替何耀珊打造進軍美國的英語唱片,以借助她的流行樂傳教。
陳一平、周英漢、黃玉音及財務經理陳紹雲(41歲)爲了掩飾罪行,過後再挪用2660萬元公款來制造債券被贖回的假象,並在過程中做假賬欺騙審計師。黃玉音是傳教計劃的執行員。
康希身爲這起本地最大善款失信案的主導者,被判八年監禁;其他被告的刑期介于21個月和六年。
這起上訴案今天續審。
趙錫燊法官指出,若被告的行爲抵觸第409條,“刑罰就提高”。“倘若第409條不適用,那麽刑罰就得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