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男子稱要照顧患病妻子無法工作以致入不敷出,向法庭申請撤銷庭令不再支付前妻每月150元生活費。高庭司法委員發現男子沒有據實呈報收入來源,下令他得繼續負擔前妻部分生活費。
申請人喬治星(70歲)不滿高庭裁決打算上訴,司法委員加南拉美斯日前就此發表判詞。
喬治星在1993年離婚,隔年再婚,他和前妻戈爾迪(70歲)育有一名28歲兒子。喬治星每月原本付約300元作爲前妻和兒子的生活費,兒子成年後這個數額從2010年減至150元。
他去年提出申請,稱生活情況不如前,要求停止支付前妻生活費,並指兒子應該負起奉養母親的責任。
喬治星說,他的妻子2014年患腦瘤需要他照顧,加上同年也患上結腸直腸癌,因此得放棄月入1900元的保安員工作,目前只靠每月460元的退休金過活。他和妻子一個月開銷需要1100多元。
不過司法委員在判詞中指出,代表戈爾迪的律師查出除了460元退休金外,喬治星的妻子每月可通過幾個渠道獲得約800元,繼女也會給他們300元。因此喬治星和妻子每月有1500多元收入,扣除兩人開銷後,支付前妻150元生活費綽綽有余。
司法委員也提及,喬治星的兒子是兼職保安員,月入1200元至1400元,他每月都給母親500元。喬治星指兒子貢獻不夠,但諷刺的是他同爲保安人員的繼女每月只給300元家用。
另一方面,司法委員認爲喬治星的行爲“不合理”,他的癌症已康複,而且也可聘請女傭或要求其他繼子女照顧妻子,但他卻固執地以此爲由不肯回返工作崗位。他的做法是把自己的問題轉到前妻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