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圍繞著已故建國總理李光耀最終遺囑的質疑,李光耀次子李顯揚昨天公開兩封私人電郵內容,以此證明父親在2013年曾要求加速修訂遺囑,其第七也是最終版本的遺囑實際上是恢複到最初版本,而最初訂立的遺囑早已注明他希望在逝世後拆除故居。
李光耀提出“加速處理”後 才立下最終版本遺囑
李光耀子女就故居處置問題與李光耀遺囑的訂立過程數日來公開對峙,李光耀的最終遺囑由誰訂立也成爲一大爭議。李顯龍總理質疑弟媳林學芬身爲利害關系人,卻直接參與遺囑的訂立後,李顯揚指遺囑並非林學芬所屬律師事務所擬定,而是爲李光耀擬定前六個遺囑版本的李及李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柯金梨。不過,柯金梨前天接受媒體訪問時澄清,她沒有參與訂立最終遺囑。
李顯揚昨天就此在個人面簿上連發兩篇長文,強調李光耀最終版本遺囑就是2011年立下的最初版本遺囑,而這麽做是李光耀提出“加速處理”指示後進行的。
李光耀在2011年至2013年間先後立下七個版本的遺囑。他在最初幾個版本上都表明,希望在逝世後拆除位于歐思禮路38號的房子,拆除條款在第五和第六個版本中被刪除,但在最終版本又出現。
李顯揚昨天出示兩封于2013年12月16日,即李光耀訂立最終版本遺囑前夕發出的電郵作爲佐證。姐姐李玮玲在題爲《爸爸說恢複到2011年遺囑》的電郵中告訴李顯揚:“找個不來自李及李律師事務所的公證人當(李光耀)簽署遺囑的見證人就好了。”
第二封電郵則源自李光耀,他在電郵中表示“不必等(柯金梨)。正式寫成法律條文後,我會去學芬的辦公室或任何其他辦公室,在一名律師面前簽字。”
李顯揚:應上法庭挑戰遺囑有效性
李顯揚出示的這封電郵沒有注明收件人身份和發送時間。根據李總理日前公開的宣誓聲明,李顯揚當天發電郵對李光耀說柯金梨“不在”,遺囑之事不宜等到她回來才處理,林學芬可安排她的律師事務所負責訂立遺囑的工作。對此,李總理提出的疑問除了利益沖突,還包括李顯揚與林學芬爲何急于在短時間內讓李光耀簽署最終遺囑。
李顯揚昨天也反駁李總理提出的多個疑問,並指李總理若要質疑遺囑有效性,應上法庭提出挑戰。他說,遺囑執行人取得遺囑認證(probate),使遺囑成爲最終的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後,要挑戰遺囑有效性難度會更大,李總理當時的私人律師黃魯勝不可能沒告訴他這一點,而李顯龍最終也沒有通過任何方式挑戰申請庭令的程序。
李總理在宣誓聲明中說,他沒有通過法律程序挑戰遺囑有效性,是因爲他認爲此事應私下解決,公開審訊只會損害李光耀與家族的聲譽。針對這個說法,李顯揚指出,遺囑庭令的審訊可以閉門進行,“挑戰(遺囑)的適當渠道是上法庭”。
李總理也在宣誓聲明中指出,2013年12月讓李光耀簽署遺囑最終版本的兩名律師進出李光耀住家的時間不到15分鍾,因此對李光耀是否充分了解遺囑內容,以及兩名律師有沒有給予獨立和恰當法律建議的程序提出質疑。
對此李顯揚指兩名律師的角色“純屬見證”,並拿出兩名律師當時的檔案記錄,指李光耀“閱讀了遺囑的每一行字”,滿意程度足以讓他在律師見證下,于每一頁簽名,李光耀的助手當時也在場。李光耀訂立最終遺囑後,文件交由柯金梨保管。
李顯揚也說,遺囑只有四頁篇幅,也是李光耀“見過且熟悉的文件”,以此解釋訂立遺囑前後只花15分鍾不算短。
李總理和李顯揚的分歧還包括李光耀在2013年訂立最終遺囑時,其他家屬是否知情。李顯揚稱,最終遺囑的立定是“光明磊落”地完成的,李顯龍有收到電郵,也有責任閱讀電郵所有內容。
但李總理指出,李顯揚與林學芬于2013年12月16日和17日同李光耀來往的電郵並沒有發給他和妹妹李玮玲,他是事後才知道他們安排李光耀訂立最終遺囑的經過。
另一方面,反對黨國人爲先黨秘書長陳如斯昨天發公開信,要求陳慶炎總統展開公開聽證會,調查李顯揚與李玮玲提出的指責。
陳如斯認爲,這起糾紛既然在陳總統任內發生,涉及公共利益,陳總統有責任在卸任前展開聽證會。陳總統將于8月卸任,陳如斯說,兩個月時間足以完成聽證會調查。新加坡民主黨前天也呼籲李總理“以透明和公開的方式”回應任何牽涉到公共利益的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