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瑜嶙 報道
爲了籌集女兒的手術費,男子铤而走險運毒來新加坡,他原以爲是“一般毒品”,被捕後才驚悉是可導致死刑的海洛英。
來自馬來西亞的被告戈比(28歲)原本被控一項走私A級受管制毒品的罪狀。他進口兩包共905.8克的粒狀物,當中含有不少于40.22克的二醋嗎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違禁成分)。
根據法令,走私超過15克二醋嗎啡罪成可被判處死刑。
男子判監15年鞭10下
戈比辯稱,當初答應運毒時並不知道毒品的真正成分。高庭法官李兆堅接受他的說辭,改控他罪名較輕的企圖走私C級受管制毒品控狀。戈比因此逃過死罪,被判監禁15年和鞭打10下。
案情顯示,2014年12月11日,戈比入境我國時,在兀蘭關卡被捕,執法人員在他的電單車座位下,起獲兩包毒品。
戈比審訊時辯稱,他從沒聽過二醋嗎啡或海洛英這些名稱。他是因爲女兒下唇長血管瘤需要動手術,費用高達4萬令吉(約1萬2800新元),所以才通過朋友古魯介紹,答應替一名叫維諾的男子運送“巧克力”。戈比女兒在2015年1月動手術。
維諾當時保證那是混了巧克力的一般迪斯科毒品,即使被捕也不會判得太重。戈比也稱,他事前曾向經常光顧夜店的好友打聽,對方告訴他,在迪斯科用的毒品通常不是危險的毒品,他才答應運毒。他說,即使急需用錢,也絕不會冒著死刑的風險,因爲會進一步拖累家人。
戈比每運一包毒品可獲500令吉酬勞。
控方則指戈比跟古魯和維諾不熟,本應該更警惕,他卻沒有采取足夠措施確認毒品是否會讓他招致死罪。雖然他曾詢問維諾毒品的類型,但這並不足夠,他沒理由把性命交托在只見過一次面的維諾手上。
雖然控方試圖找出戈比供詞的弱點,不過法官仍認爲戈比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例如他坦率地承認過去多次替維諾的哥哥運毒,即便這可能對他不利。
法官解釋說,從被捕到面審,戈比的立場一致。他堅稱不知道包裝裏的是海洛英,錄口供時從未使用任何相關的詞彙,即使在庭上被控方盤問一整天,證詞基本上也沒有矛盾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