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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刪庫”殃及百萬商家:微盟責任難免 或面臨高額賠償

2021 年 3 月 12 日 品谈故事

新浪法問 王茜

  2月23日晚間,微信頭部服務提供商微盟集團旗下SaaS業務服務突發故障,系統崩潰。微盟主要爲中小企業提供微商城等雲端商業及營銷解決方案,注冊商戶超300萬。事發後,基于微盟SaaS業務的小程序宕機,受波及商戶線上生意幾乎“停擺”。

  更令外界吃驚的是,此事是一位微盟員工故意爲之。

  微盟公告顯示,公司研發中心運維部核心運維人員賀某“通過個人VPN登入公司內網跳板機,因個人精神、生活等原因對微盟線上生産環境進行了惡意的破壞”。微盟創始人孫濤勇發表的公開信稱,該員工與公司無任何仇恨,但因深陷網絡貸曾經輕生,加之疫情期在房間獨處了30多天才有此舉動。

  截至發稿前,微盟已宣布核心業務恢複,並正在擬定相關賠付方案來補償因此次事故而遭受損失的商家。但據媒體報道,微盟老用戶數據尚未能完全修複。

  “刪庫”事故重創微盟股價。自系統崩潰以來,微盟市值已經蒸發約14-15億港元。然而,除此之外,微盟可能還面臨著來自300余萬戶商家的高額索賠。

員工“刪庫”殃及百萬商家:微盟責任難免 或面臨高額賠償

微盟公司微博賬號下方商家留言

  備注:

  [1] 《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産;(五)恢複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産的,財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根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賠付標准則按實際損失計算。

  [4]《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二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爲一百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爲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爲五百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爲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三)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産、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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