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法問 王茜 黑貓投訴提供數據支持
最近有則荒誕的新聞,珠海男子開共享汽車自殺,故意將汽車駛入海水中。男子雖被救起,但是汽車卻沉入海裏。據警方介紹,林某駕駛租賃的汽車故意投海,其行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按照法律相關規定,林某如果積極與車輛所屬公司協商並賠償,可獲從輕處理。
雖然這是個案,但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陸續複工,確實有不少人爲避免使用人群較密集的公共交通設施,而選擇駕駛共享汽車出行。風波不斷的共享汽車迎來了一個 “回暖期”。
但是,使用共享汽車你有認真看服務協議嗎?你知道你與平台方的責任是如何約定的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會買單嗎?
律師提醒,從事故處理及損害賠償方面來看,保險額度過低、交強險繳納地與共享汽車所在地不一致、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理賠處理機制不完善等法律問題值得用戶和平台公司重視,尤其是大多用戶在使用共享汽車前都不會認真看服務協議,導致雙方在出現事故之後容易就責任承擔、損害賠償等方面産生較大爭議,耗費大量人力和金錢。
此外,押金、保證金退款難依然是共享汽車平台的痼疾之一,用戶需要留意。
而另一起在北京發生的交通事故中,駕駛人被認定負全責,平台公司不承擔責任:醉酒的黃某通過北京巴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簡稱“巴歌公司”)分時租賃系統租用巴歌公司管理的共享汽車,並縱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同樣醉酒的李某駕駛車輛,撞傷環衛工人戈某,後者不治身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主要責任,黃某承擔次要責任,戈某無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死者家屬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損失,應由聯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李某、黃某按照70%和3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華寶公司作爲車輛所有人、巴歌公司作爲出租人均對事故並無過錯。
二審中,死者家屬主張巴歌公司將車租給了醉酒的黃某,其沒有盡到對駕駛員精神狀態和駕駛能力的審查義務,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對此,法院認爲,根據在案證據,黃某作爲承租人具有相關的駕駛資格,巴歌公司亦對其駕駛證件進行了線上核驗,應認定巴歌公司已盡到了相應的審驗義務。二審維持原判。
在判決書中,法院指出,“對于線上租車這一新生事物,法律無法苛責車輛出租方承擔超出其現有技術水平之外的審查義務,即使是線下租車,在現有條件下也無法實現對車輛駕駛人精神狀態及實際駕駛人是否變更等情況的實時監管,故亦無法排除車輛承租人醉酒駕駛或車輛承租人與實際駕駛人不一致的風險”。
在佛山的一起事故中,盡管平台公司佛山捷翊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爲涉案車輛向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簡稱“人保佛山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但是涉案車輛的行駛證記載該車輛的使用性質爲“非營運”。在租車人郭某駕駛該車輛發生事故後,人保佛山分公司拒賠,並獲得了法院支持。
共享汽車舊患未了 期待行業環境成熟
除了事故責任易引發爭議之外,用戶們也需要注意共享汽車的“舊患”:押金保證金退款難。
今年3月,黑貓投訴累計已經收到1035宗關于共享汽車的網友投訴,主要投訴問題是押金保證金退款難以退回等,潘達用車、易開出行和立刻出行都是被投訴較多的公司。其中,有用戶表示從去年7月就開始申請退款,卻一直處于審核狀態;還有部分用戶反映,平台公司以疫情爲由拖延押金退款時間。
“高押金低消費”模式的弊端曾經在共享單車的敗局上被體現得淋漓盡致,共享汽車也存在同樣的痼疾。
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途歌押金維權風波中,平台公司倒閉,原法人失蹤,衆用戶試圖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方式拿回押金。但是,最終用戶們被法院執行局被告知途歌名下已經沒有可執行財産,取回押金的希望渺茫。
不過,也有好消息。去年6月,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企業原則上不得收取用戶押金。這一新規落地後,押金糾紛或許將漸漸退出市場舞台。
共享汽車是新生事物,相關機制還有待成熟。作爲用戶的我們,選擇共享汽車出行時一定要認真閱讀服務協議,清楚自身權益,安全出行遵紀守法,規避交通風險;平台方應誠實守信,履行好審驗、告知和車輛維護等義務;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從制度層面完善對共享汽車平台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