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慧純 報道
國家環境局將從今年8月起,規定在本地經營一般垃圾清理設施的業者向該局申請執照,以加強現有管制,確保一般垃圾獲得妥善處理。
根據環境局昨天發的文告,須申請執照的包括處理一般混合垃圾、食物垃圾、電子垃圾(e-waste)、用過的銅礦渣(spent copper slag)和廢油(used cooking oil)的業者。
經營上述一般垃圾清理設施(general waste disposal facilities)業者須證明他們有適當器材處理垃圾、確保垃圾處理設施具備適當的儲藏系統,並遵守執照列明及許可的儲藏限制。
環境局指出,上述措施將有助于減緩塵埃、病媒(vector)、異味及潛在火患風險所造成的困擾。
另一方面,環境局也列明,處理其他垃圾種類的設施,包括廢紙、塑料垃圾、廢金屬品(scrap metal)等,如果一天內所處理的垃圾量不超過五噸,就必須向該局提交豁免聲明(exemption declaration)申請,以豁免申請執照。
若上述設施一天內可處理的垃圾量至少五噸或更多,業者須申請執照。業者可上環境局網站查詢處理哪些垃圾種類需要申請執照或提交豁免聲明申請。
本地目前有超過300個一般垃圾處理設施,而且數量逐年穩定增加。
目前,一般垃圾清理設施須在建造前獲得環境局的規劃許可,以確保該設施與相關的土地用途是一致的,並符合汙染控管標准。
在新執照框架下,環境局可在獲頒執照的一般垃圾清理設施內進行檢查,並要求執照持有者在設施可能影響到公共衛生或造成環境問題時采取相關行動改善情況。
該局將從下個月起開始接受業者的執照申請,所有業者須在明年7月31日前獲取執照或提交豁免聲明。
違例的執照持有者可能在環境公共衛生(一般垃圾清理設施)條例下,被罰款最多達1萬元。
在沒有獲取執照或豁免聲明許可的情況下營業的業者則可在環境公共衛生法令下被罰款多達5萬元或監禁長達12個月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