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靖豫 報道
最高法院上訴庭駁回義安發展有限公司的上訴,確認這個業主與租戶高島屋新加坡之間續約是以店面現有的格局來計算租金。
位于烏節路黃金地段商場義安城的業主義安發展有限公司,與長期主要租戶高島屋新加坡(簡稱高島屋)在2013年1月要續約10年時,在租金計算方面談不攏,對簿公堂。
高島屋租下5萬6105平方公尺,包括3萬8000平方公尺來經營百貨公司和1萬3900平方公尺轉租給專門店。高島屋說應以現有的格局來計算租金。一般上,業主會對百貨公司收取比專門店較低的租金。
不過,義安發展卻認爲應以最高回報和最善用店面的假設格局來計算租金,不論高島屋的實際格局。
義安發展去年被判敗訴。
由大法官梅達順、朱迪柏拉卡斯法官及莊泓翔法官組成的三司,上周四發表68頁判詞裁定義安發展上訴失敗。
三司在判詞中說,在研究了義安發展和高島屋之間的關系和當初簽約的用意後,上訴庭認爲雙方簽下租約時,不大可能打算以假設性的格局來計算續約的租金。如果高島屋得支付最高的租金,這會削弱這家百貨公司決定格局的自由,而這有違雙方簽約的意願。
“我們認爲,義安發展要求高島屋應以最高租金付租,無視雙方對高島屋的規模和用途的原意,並與雙方簽約時的想法完全有出入。它表明了業主現在純粹要最大化盈利,而不是真正期待對方履行合約。”
三司指出,義安發展和高島屋之間不是一般業主與租戶的關系,而是一個長期合作的事業,各自提供資産或專長來互惠互利。
此外,高島屋沒合約義務,在決定格局時以取得最高租金爲考量。而且,義安發展過去都知道續約是以現有格局計算租金,卻從未表明應使用假設的格局爲租金計算根據。
最高法院上訴庭在駁回義安發展上訴後,下令它支付高島屋6萬5000元訟費(包括支出)。
高島屋日本受義安發展邀請,在1993年在義安城開張營業。義安發展與高島屋之間的租約爲期20年,此後可每10年續約一次,總租期可達近80年。高島屋日本擁有義安發展的26.3%股權,剩余的股權屬于慈善機構義安公司所有。
雖然雙方的租約是1993年9月開始,但它們過了多年以後才正式完成手續。盡管雙方在這段期間有不少歧見,可是都沒有對簿公堂,直到本案。
義安公司至截稿,沒有回複《聯合早報》就它上訴失敗的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