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官司的一方不能以查封與變賣令,把敗訴方聯名擁有的房地産變賣套現。法官指現今的法律原則對債主可能不公平,並對此表示同情,但如果要有所改變,則須通過立法修正。
鄭靖豫 報道
打贏官司的一方不能以查封與變賣令,把吃敗仗的對方聯名擁有的房地産變賣套現。這對債主可能不公平,而法官也表示同情,可是法律原則既是如此。如果要改變,就須立法修正。
陳雪珍前年4月起訴梁麗儀,向她追討約143萬元。不過,梁麗儀隔月就人間蒸發,當時有近60名投資者報案指梁麗儀總共欠他們6000萬元。陳雪珍于那個時候獲得即席裁決,即無須開庭傳召證人,只須按照呈堂文件就勝訴。
與此同時,另一名投資者曾龍健也起訴梁麗儀,並在她沒有回應訴訟後得到缺席裁決,獲判所追討的846萬多元。
陳雪珍和曾龍健因此是梁麗儀的判定債權人(judgement creditors)。
陳雪珍于2015年7月獲得法庭發出查封與變賣令,有權扣押梁麗儀名下位于丹那美拉一帶的半獨立式洋房的産權來套現抵債。
梁麗儀的丈夫一個月後在報章上刊登啓事,表明有意把夫妻聯名擁有的上述房地産,轉爲分權擁有的形式。分權擁有屋主擁有特定但沒分割的産權,並可以不經其他屋主的同意,自行處理或售賣屬于自己的産權。
曾龍健則在隔月才就梁麗儀的半獨立式洋房,獲得法庭的查封與變賣令來扣押她的産權。
高庭法官蔡利民應曾龍健通過陳偉傑律師提出的申請,撤銷陳雪珍獲准查封與變賣梁麗儀上述房地産權益的庭令。
聯名擁有房地産所有屋主
對外被視爲一個屋主
法官在日前發表的判詞中說:“在聯名擁有的情況下,所有的屋主共同擁有整個房地産。聯名擁有的屋主之間有權利,但對外他們被視爲一個屋主,不享有個別的聯名屋主所擁有的特定或獨特的産權。”
法官闡述,既然聯名屋主的産權無法區分,債主就不能查封與變賣欠債人聯名擁有的房地産,因爲這等于把欠債人以外的聯名屋主的權益也一並扣押。
不過,法官撤銷陳雪珍的查封與變賣令的裁決,也導致曾龍健的查封與變賣令同樣失效。
法官指出,盡管梁麗儀的丈夫曾登報宣布把房子轉爲分權擁有,可是他沒按照地契法令完成程序,所以當曾龍健獲得查封與變賣令時,有關房地産還是聯名擁有的。
梁麗儀的房地産去年被銀行拍賣,收益在扣除房貸之後還剩下124萬多元。梁麗儀已破産,所以她的半份售屋收益,即62萬3300多元,將由處理破産者資産事宜的官方委托人決定如何分配給債權人,包括陳雪珍和曾龍健。
對此,法官指出,不能扣押欠債人聯名擁有的不動産來執行打贏官司的裁決,對判定債權人來說可能不公平。“正如上述所說,這是法律原則。在我看來,如果要改變,須靠立法(機構)的介入。”(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