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錄像不久後可能落實,到時除了有利于法官判斷口供的真僞,也能協助減輕弱勢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面對的壓力和創傷。
律政部昨天展開一個月的公衆咨詢,公布有關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和證據法(Evidence Act)的50項修訂建議,包括允許調查人員攝錄盤問嫌犯和證人的過程。
刑事律師界多年來推動采納口供錄像,內政部兩年前也宣布展開試行計劃,但是因口供錄像尚缺乏法律效力而暫時擱置。
據知,當局計劃在今年第四季把草擬完成的法案提交到國會審議。法案一旦通過,上述措施將分階段落實。
根據擬議的新條例,調查人員一般可按情況決定對口供進行筆錄或攝錄,僅有一些指定罪行將強制攝錄。
加強對性侵受害者保護
律政部昨天發文告說,錄像將協助法庭針對盤問過程,以及盤問者和被盤問者的舉止,有效判斷供證者是否自願以及應賦予證詞多少分量。
嚴重性侵受害者等特定證人的口供錄像也可作爲是本人“出庭”供證,盡量避免受害人一再敘述痛苦經曆。爲了防範口供錄像遭濫用,甚至流入黑市,辯方律師只能在警局等獲准地點觀看。
當局也加強對性侵和虐童等案件受害者的保護,例如從報案階段就自動禁止泄漏受害者身份;所有受害者一律清堂審訊,必要時在庭上設置屏障,以免與被告有直接接觸。
另外,新條例一般禁止律師在庭上問受害者的性經驗和行爲,以及他們的外表等與控狀無關的問題。
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執行董事林淑美受訪時說,一些律師會試圖以這類問題攻擊原告的可信度,使他們動搖,當法官阻止對方繼續提問時,傷害往往已經造成。
她說:“相關修正建議是一大進步,可保護原告免遭不公平的質問,也避免在庭上引用誤導性證據。”
婦協曾在2011年提出增訂保護性侵受害者的條例,林淑美很高興有關建議在這次檢討中獲得采納。她希望這能使更多性侵受害者願意挺身而出舉報,並且不中途放棄。
至于口供錄像,林淑美認爲,事發後不久完成的口供錄像如果遭人用來诋毀受害者,可能失去伸張正義的作用。
她說:“受害者遭性侵後,當下可能還處于混亂狀態,也未必能完整回想事發經過。或許在開始爲受害者攝錄口供前,法官應先接受培訓,正確了解受害者的行爲和心理。”
刑事程序法上一次修正是在2010年,律政部當時大刀闊斧廢除和替換一些條文。證據法上一次修訂則是在2012年。
文告說,本輪修正內容涉及調查人員的權力、法庭的程序、證據、判決和其他權力,旨在加強現有程序的公正性,並確保刑事司法制度下的審判結果的正確性和平等性。
當中包括允許男性執法人員在緊急而又沒有女性執法人員的情況下,爲涉及恐怖主義活動的女嫌犯搜身。
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律系教授庫馬拉林甘(A. Kumaralingam)說,我國刑事司法政策向來是以控制犯罪爲主導,而不是法律程序的正當性(due process),但近幾年的多項改革,顯示我國正朝向更平衡的方針。
庫馬拉林甘說:“如何取得正確的平衡點始終是個挑戰,政策制定者、學術界、公民社會組織和民衆的意見都至關重要。”
公衆可到律政部網站浏覽公衆咨詢文件,所有反饋須在8月24日以前,電郵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