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較早前認罪判監,後被傳爲控方證人,指自己的孟加拉籍客工不知涉案箱子藏有私煙。法官認爲,控方指雇主要保護員工的說法“根本缺乏分量”,不足爲信,裁定被告無罪。控方不服要上訴。
客工被指與雇主共謀走私香煙,雇主較早前認罪後判坐牢,被傳爲控方證人,卻在庭上來個“大轉折”,指自己的員工是無辜的,根本不知涉案箱子藏有私煙。
國家法院法官指雇主李光華(譯音)爲人簡單、受教育不高,他到了最後一分鍾才說出真相,認爲他證詞可靠,判孟加拉籍客工伊斯蘭(32歲)有罪“極爲不妥”,所以裁定被告無罪。
控方不服,要向高庭上訴。
被告面對兩項抵觸關稅法令的罪狀,指他于去年7月13日下午3時許,在樟宜尾渡輪中心(Changi Point Ferry Terminal)與李光華共謀走私1596條香煙,每條有200根香煙。
這批香煙總值17萬8000余元,兩人逃避12萬余元的關稅(excise duty),以及約1萬2500元的消費稅。
被告從去年7月開始還押,案件今年4月開審時,已還押了近九個月。
他自行抗辯被判無罪後,控方以另兩項關稅法令罪提控他。被告也不認罪,再爲自己抗辯,但今年5月24日,他被判坐牢8個月,刑期從去年10月27日計算。
被告很快就獲釋。當局後來發特別准證讓他居留,等候本案的上訴。至于被告當時的雇主李光華,他去年12月認罪,判監24個月,刑期從去年7月中還押日算起。
李光華的一些口供書內容與庭上證詞不符,但他稱不谙英文,是用華語說明,所以口供書和案情被翻譯成英文之後,“部分可能正確,部分則不”。
控方指李光華認罪的案情,提到被告房間找到的香煙是給他自己和被告房享用的。李光華供稱,他已承認做錯事,但他沒接受案情和口供書提到的一些事,“案情的一些事實,有的正確,有的不正確。”
控方指李光華顯然要保護和幫助員工免受罪責,還說他給被告意見,甚至指他供證時“冷靜和經過計劃,顯然毫無悔意”。
不過,馬修約瑟夫法官認爲,控方指雇主要保護員工的說法“根本缺乏分量”,也不足爲信。他說,李光華所做違反一般邏輯,因爲本地雇主和客工的地位不平等,較有可能的是客工保護雇主,而非雇主保護客工。
可是,擺在眼前的是雇主李光華清楚有力的證詞,以及堅定不移的說法——他們兩個都是無辜的。
法官說,另一涉案者並非他的員工;李光華並非要幫助兩人,而是在說出真相,所以接受他強而有力的證詞。
被告爲雇主李光華建奎籠兩年多,月入700元,也協助雇主搬運箱子到漁場。
李光華供證時,提到之前一個私煙交易的香煙濕了,他和被告抽了兩個包包中的香煙,但這些香煙並非被告涉及的那四個箱子的香煙。
客工向雇主要求 歸還至少九天
法官接受雇主合理的解釋,尤其是雇主已數次在庭上供稱,被告不知道箱子裏頭藏了什麽或箱子裏有私煙的事。
被告盤問李光華說:“老板,我不知道你做非法勾當。完全不知情的我已蒙受九個月的痛苦,你現在可以還我九個月嗎……至少九天?”
李光華回說:“面對問題時,解決它,你就可以獲釋。只要說出你所知道的,如果你沒做任何事,法官會還你一個公道,給你公平的裁決。”
控方就被告上述問題向李光華澄清時,問他對被告還押了九個月的感受。
李光華說,他當然覺得不好受,“我要強調的是,我認罪了,成爲控方證人。他們是無辜的。如果我不負責任,我早就跑掉了。天知道,地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