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所有非法售賣咳嗽藥水的醫療從業員都必須被判入獄和罰款,高庭認爲,販售的分量和被告面對的控狀數目是更重要的考量因素。
家庭醫生陳玉揚(61歲,譯音)在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間,15個月內非法賣出2319公升含有可待因(Codeine)的咳嗽藥水,今年1月在國家法院被判監禁24個月和罰款13萬元。
高庭昨天駁回控方和被告就刑罰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控方認爲無論分量多寡,違法銷售咳嗽藥水牟利的醫生或藥劑師都應被判監禁及罰款。不過,上訴庭法官趙錫燊不認同這一點。
趙錫燊法官同意非法販售咳嗽藥水是普遍的問題,刑罰必須以儆效尤,“但是與此同時刑罰跟罪行是否相稱,以及公不公平也至關重要”。
他認爲,醫療從業員若只違例售賣小劑量的藥水,或只是一次性交易,那可能是因一時糊塗或疏忽所致。在這類情況下,被告重犯風險低,高額罰款就足以起懲戒效果。至于那些販售大量藥水和面對多項控狀的被告一般應判處監刑,控狀多顯示被告經常售藥。
這是至今涉及咳嗽藥水分量最多的案件之一,也是第一起上訴至高庭的違例售賣咳嗽藥水案。控方借這個機會要求高庭以所售賣藥水的分量爲標准,爲這類案件設下判刑標准。
列出判刑參考因素
對此法官說,現有案例不足以形成一個明顯的判刑趨勢,而且過去被告都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下被控,所以難以定下一套准繩。但是他列出了一些可供法庭在判刑時參考的因素。
一旦審案法官認爲應該判被告坐牢後,可按照各別加重刑罰和求情因素來決定刑期長短。加重刑罰的因素包括咳嗽藥水的分量、被告扮演的角色、罪行是不是在被告接受調查期間犯下的和被告從中獲取多少利益等。
控方提供的數據顯示,衛生科學局在2012年調查了43起這類案件,2015年增至67起,去年截至11月有53起。
當局于2014年3月著手調查,發現陳玉揚在2014年1月至7月非法售賣約1176公升的藥水。陳玉揚在接受調查期間繼續犯案,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另外售出約1143公升的藥水。他在15個月內賺取至少60萬元巨額利潤。
陳玉揚共面對55項抵觸毒藥法令和藥品法令的罪狀。他稱患有慢性壓力障礙症影響了判斷能力,不過法官認爲這與他犯案沒有直接關聯。趙錫燊法官根據案情和加重刑罰因素調整了陳玉揚各別控狀的刑罰,但是認爲原有的總刑罰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