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一、自認爲不需聘請律師幫助
在遇到法律問題時,有這種人,自認爲法律無非只是一些死條文,像照鏡子一樣,翻翻法條就可以得出答案來,聘請律師是多花錢,是多余的。報有這種認識的人,很可能是他們曾經經曆過官司並聘請了律師,結果“輸了”,其就不分青紅皂白簡簡單單地將責任歸結到律師的身上——律師不中用。
其實,有的案件並不複雜,但訴訟的結果卻很複雜,看似對你很有利的,法院判決結果與你的預期大相徑庭。造成這種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據、你有哪些過硬的證據,還有對訴訟本身是否有個正確的認識、代理律師是否正真用心工作是否有專業特長等等。另一種情形就是有些人也接觸過法律或官司沒有聘請律師,而且有成功的經驗,這樣就盲目自信,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總認爲法律或官司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事情,翻翻法條就可以解決。
事實上,抱有這種認識的當事人處于極大的法律風險之中。法律是一門博大精深的學問,更是一項專業技能很強的工作,許多法律程序和時效都是一馳而過不可逆轉的。不提訴訟技巧的話,再說,法條和法的應用更是兩碼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勢必十分危險。
誤區二、案件不進入訴訟甚至法庭審理階段不請律師
很多當事人人認爲案件不進入訴訟就沒必要聘請律師。其實,在平時一遇到法律問題就應向律師咨詢,花費不多的咨詢費(很多小城市的律師事務所不收谘詢費),卻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錢和時間浪費,實爲明智之舉。有的當事人認爲案子進入法庭審理才需要聘請律師。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民事行政案件從立案時起當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這樣規定是爲了充分發揮律師的效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有的當事人對律師的認識還局限于電視電影中唇槍舌戰于法庭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時聘請律師代理或辯護,錯過調查取證及采取對策的時機。盡可能早的委托律師可以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誤區三、等到出事後方想到要聘請律師
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都是等到萬不得已或者事到臨頭時,方才想起要聘請律師幫助。要知道,美國有個權威統計機構統計,事後補救的代價是事前預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國的民營企業,他們喜歡將大把的錢扔在請客吃飯、唱歌、跳舞上,動辄數千上萬,但要花錢聘請個能爲自己遮風擋雨、防範未然的律師卻很是舍不得。他們甯可出事後再花大血本去聘請律師,也不願花小錢防災免難。沒有預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將所有都寄托在事後的補救上。不到我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時候,絕不肯花錢咨詢或聘請合適的律師。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醫也是回天無術的。切記,預防的成本絕對要低于事後解決問題的成本,無論從時間金錢上,還是經濟、精力、效果…….
誤區四、對律師作虛假陳述誤區四、對律師作虛假陳述
律師受聘擔任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其職責在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公平正義。但在現實中,有的當事人只選取對自己有利的情況向律師陳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實證據。這樣律師不僅很難掌握案件的真實情況,還會使分析和判斷出現偏差,無法找出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解決方案,甚至會導致敗訴等後果的出現。
誤區五、盲聘社會黑律師
什麽是律師?恐怕很多人的認識大都比較模糊,以爲名片上印著律師頭銜或自稱爲律師的都是律師;某些單位在招聘時將公司專職法務人員稱作律師,其實這些都是誤解。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指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爲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也就是說,只有持有律師執業證書(俗稱律師執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師。律師執業證每年都須年檢注冊,因培訓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處罰,沒有經過年檢注冊的,也不是《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而目前社會上冒充律師名義辦案的“黑律師”甚衆,不僅亂收費用,辦案質量也相當低下,嚴重擾亂著法律服務市場。
誤區六、非知名律師不聘
一些當事人受到各種媒體的影響,無論遇到什麽糾紛統統認准了知名律師。律師出了名僅表示他被衆人所知曉,而其擅長的業務領域、辦案的水平並不會因爲出名而發生質變。大多數爭議標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知名的律師,而要尋找真正擅長這個領域、兢兢業業的律師來代理,這樣既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不必承擔相對昂貴的律師費用。與此誤區相類似的還有非高學曆律師不聘;非高職稱律師不聘;非年長律師不聘。
誤區七、不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一些朋友錯誤地認爲,聘請律師只要與律師本人達成委托協議即可,沒必要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一些通過親戚朋友介紹的律師甚至會連委托協議也沒有,僅僅給律師簽了幾份委托書。我國《律師法》規定,當事人聘請律師,必須首先通過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等事項,並接受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爲其代理或辯護。如果沒有訂立合法合同,一旦發生代理權限糾紛,或因律師的行爲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給問題的解決帶來不便。
誤區八、非包打官司的律師不聘
就訴訟案件而言,當事人需評估支出成本與獲得收益的風險,因此最愛問的問題是“官司能不能打贏”?律師答複“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事實上所有謹慎的律師,並不輕易得出“穩贏”和勝訴率多少的結論。訴訟活動需要依靠證據來還原已經發生的事實、說明正在發生的事實並闡明法律關系和法律適用。因此,律師最多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初步判斷是否有利,妄稱百分之百勝訴的律師,其本身違反執業紀律,也是極不負責的承諾。
誤區九、律師收費越低越好
有的當事人在尋找律師時喜歡“貨比三家”,然後自認爲已經“摸清”律師收費的價碼,最終委托收費較低的律師,這其實並不是聰明的做法。因爲律師提供的是專業服務,而不是衣服、家具這種顯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師服務的成本就是律師付出的時間、精力,律師在收費時會考慮國家統一規定的標准,並預先估算案件的難度以及自己的實力、將付出的時間和精力,然後確定收費數額。律師收費過低,只是惡意競爭,其後在服務時必然降低自己的時間、精力成本支出,而這些當事人未必能看得出來,吃虧的還是當事人自己。如果把打官司比作打仗,則律師如同戰士,雖不會因“軍饷”嘩變投敵,但是否勇往直前,則不得而知。
誤區十、只要聘請了律師就萬事大吉
很多當事人認爲只要聘請了律師,一切事情有律師操心。而實際是在你聘請律師後與律師保持和諧、積極的關系對案件的成敗是相當重要的。作爲律師,有責任定期以電話或會面的形式向你通報案件的進展情況;而當事人則應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如主動向律師提供證據線索,讓律師及時、清楚地明白你對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對案件的最終勝訴或者減少損失是有很大幫助的。
誤區十一、只要知道法律規定可以不聘律師
法律事務特別是訴訟案件,需要極爲專業的知識和經驗,即使律師自身也必須不斷學習和研究。因此,當事人除非經濟狀況特別困難,還是需要聘請律師處理,至少應考慮尋求法律援助中心幫助。很少有人認爲看看書就可以自己動手做醫療手術,但有的當事人到各個律所咨詢同一問題,漸漸覺得律師不過如此,甚至直接打斷律師問詢,“我只問這個問題”、“那跟這沒關系”、“你只要告訴我法律依據哪一條。。。。。”。事實上,咨詢時律師的答複只能是初步判斷,只集中談最直接的規定,因此觀點大同小異,只有在受理後律師才會結合證據全力研究細節問題。當事人據此認爲“案情很簡單”、律師“只是動動嘴皮子”,覺得自己也可以勝任,其結果更可能因小失大。
誤區十二、敗訴的律師水平不行
案件敗訴後,當事人爭取的利益未獲實現,並且白白支付了訴訟費和律師費以及時間精力,在上訴時往往會換另外的律師代理。當事人的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爲訴訟與風險本就是無法分離的,而且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因素。如果律師在接受委托前極爲樂觀、處理事務過程中漫不經心、對證據的舍棄和使用嚴重不當,那麽說明聘請的律師是有一定失職的,此種情況可以考慮更換律師。但如果當事人本身在舉證等方面就存在客觀困難,律師也在不利局面下盡力而爲,或者由于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所致,那麽即使敗訴也不能歸責于律師,不加分析地遷怒于律師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終順利解決。事實上,沒有律師不希望自己的當事人勝訴,因爲每個案件也同時是律師的作品,輕易更換一個對案件毫不熟悉的律師無疑更是不明智的。
誤區十三、看“工齡”請律師
民間有個不成文的習慣,“老醫生”、“老教授”、“老律師”似乎這幾個職業都是越老越吃香。“我作律師N年了……”,當事人自然會認爲“律師越老越吃香”。實際上,律師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師既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又要有充沛的精力還要時刻把握法制動向,在滿足不斷勤奮好學的條件下,才有越老越吃香的可能。如果單單從年齡上來劃分的話,大概是在30歲在50歲之間的律師,比較有社會閱曆、辦事沉穩、年富力強一些。經驗是否豐富,時間不是最主要的考察指標,而應該是辦案經曆和辦案總結。法律方面的經驗並不都是有用的東西。一個不求上進、得過且過的老律師,雖然工齡不小,充其量最多也只能算是老而不辣的姜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