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啓祥 報道
高級律師陳志明的大兒子逃兵役被判坐牢16個星期,他的小兒子也因逃兵役被控上國家法院。
被告陳仰恩(25歲)是在7月25日被控,案件將在9月4日過堂。
陳仰恩面對三項觸犯國民服役征召法令控狀,第一項指他在2009年3月16日至2015年8月5日之間,未有效出國准證(exit permit)留在國外六年四個月。
第二項控狀指他在2009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5日間,沒有遵守條例,前往辦理國民服役登記手續及接受醫藥檢查等。
被告面對的第三項控狀指他在2006年8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之間,未持有效出國准證留在國外兩年七個月又一天。
被告面對的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狀,刑罰是罰款最高1萬元,或坐牢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
陳仰恩的哥哥陳懷恩(28歲)因未持有效出國准證留在國外10多年,而于2015年被控,並在認罪後于今年2月被判坐牢16個星期。
根據陳懷恩認罪的案情,陳懷恩是因爲不能適應新加坡的教育制度,無法應付母語,而于2000年12月1日與母親、姐姐和弟弟陳仰恩移民加拿大。他後來成爲加拿大公民,但沒放棄新加坡公民權。
針對逃役案件,高庭上個月審理兩起逃役案後,公布逃避國民服役者的判刑標准,而逃役時間的長短是法庭判刑的主要考量。
在判刑標准下,逃役兩年至六年者,面對兩個月至四個月的監禁;而在這個年數範圍內,每延後一年就面對多半個月的刑期,即逃役三年者的刑期起點是兩個半月。逃役七年至10年者,監禁起點爲五個月至八個月,而在這個範圍內,每延後一年刑期就多一個月,即逃役八年者的刑期起點爲六個月,以此類推。
至于其他判刑考量,逃役者自首可被視爲減輕刑罰的因素。另一方面,逃役者認罪的求情價值有限甚至沒有價值。逃役者在軍中表現優異則不是判刑考量之一。(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