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洋先生于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凶手 福田孝行)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規定20周歲爲成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奸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捆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蘇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奸。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抛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紮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于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桉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被殺害的母女)
法官的考慮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和情緒。
是的,你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麽說的。因爲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福田孝行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爲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洋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洋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麽說的:“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桉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象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麽?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于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爲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先生,讓我們一起爲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裏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
爲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洋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洋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衆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衆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准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衆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于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麽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麽也完全沒有提及。現狀是這樣的:‘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于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于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本村洋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淵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法律對于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爲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淵總理因爲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于5月14日逝世。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改正檢察審査會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刑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對于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于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于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于自己犯下的強奸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麽寫的:“不過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爲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爲二十一位,規模之大,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