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同心,其利斷金。爲了使自己的事業取得一個美滿的結果,弟弟李達與兄長李標和朋友賀韻(以上均爲化名)按照有錢出錢、有智出智、有力出力的原則,于2007年合夥創辦了一家私營科技公司。經過10多年滾動發展,三人均業有所成,公司也小有名氣,但在花錢上他們一直保持著節儉的習慣。
“我在公司工作整整11年,期間有10年未領過工資,所以,家裏買房遇到了經濟困難。”李達說,當他開口要求當董事長的哥哥李標支付工資時竟被一口回絕。李達知道公司正處于爬坡攻堅階段,要花錢的地方很多,但他認爲自己按照《合夥協議》要求支付工資獎金是合情合理的。
經多次交涉無果,李達決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受理後,讓工會先進行調解。調解員分析案情後決定從兄弟手足親情入手,一邊講法一邊講理,最終通過家庭聚會化解了矛盾,幫李達拿到了90萬元獎金。
協議約定盈利分紅
員工10年未領工錢
一接到仲裁委轉來的案件,工會調解員就覺得李達訴公司這個案子十分新奇且特殊。其特殊之處在于:一家公司竟然10年不向員工發放工資,而員工仍堅持上班且沒有提起過仲裁。員工這般堅守,原因何在?現在,員工突然申請仲裁向公司索要工資,這背後的原因到底又是什麽?
調解員注意到:該案立案時間是2019年初,李達的仲裁請求只有兩項,一是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二是請求支付2008年至2018年期間的工資共計90萬元。
“90萬元工資,10年沒有支付,這是什麽工資?”爲弄清這個新奇的問題,在熟悉案情後調解員立即聯系李達,請他當面說明情況。
李達介紹說,2007年初,他與哥哥李標及李標的同學賀韻商議,打算由他們三人合夥成立一家科技公司。當時,他手頭緊張,出資較少,是小股東。哥哥李標出錢多又掌管技術,因此,推舉李標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就這樣,哥哥李標成了在公司說話最有權威、絕對控股的大股東。
李達說,在制定公司章程後,三人還簽署了《合夥協議》。該協議約定:如果公司當年盈利,年底公司按照出資比例以“年終獎”形式給李達和賀韻分紅。
“自公司成立至今,公司年年盈利,但李標作爲大股東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發放年終獎。”李達說,他礙于情面,就這麽一直拖著。
家中買房急需用錢
兄弟之間産生矛盾
李達說,他一直沒有向公司要錢還有另外一個原因,那就是作爲外人的賀韻也沒有提出這個要求。在外人還沒有要錢的情況下,在二位親兄弟主導的公司裏,李達更不好意思提這件事。可是,到了2018年底,李達實在憋不住了。
“這些年公司效益不錯,我幹得也還可以,但家裏沒房子住。”李達說,他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後,因手裏沒有錢只得向銀行借貸。考慮自己10多年沒領工資,所以,他打算用這筆錢進行還貸。
“我向公司要錢的依據是《合夥協議》。”李達說,他哥哥李標堅持不給錢的原因是公司連續多年沒有盈利,沒錢發年終獎,更沒錢分紅。
“公司掙沒掙錢、盈沒盈利,我們大家都清楚。至于哥哥說沒錢發年終獎、沒錢分紅,那都是表面的東西。在私人企業裏,這些錢雖然不叫工資,實際上就是工資。”李達說,工資屬于勞動報酬,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無論公司是否盈利,工資是必須發放的。
“由于說不動哥哥,我只能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李達請求調解員給他講講理,看他應不應該拿到過去10年的工資。
借助親情著力調解
員工獲得報酬90萬
聽完李達的講述,調解員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合夥協議》中所約定的“年終獎”是什麽性質?李達是否可以“年終獎”屬于工資總額構成部分向公司主張?而本案的特點是除了法律糾紛外,雙方還存在親戚關系。這是一起法理與情理交織在一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爲此,調解員向李某建議:一是通過聚餐或其他方式召開一個家庭會議,並邀請哥哥李標出席,然後,請家裏長輩們一起說服李標並督促他盡快給錢。二是調解員直接與李標溝通,告訴他不支付工資報酬的法律後果。李達同意試試看。
于是,調解員撥通李標的電話,李標在電話中一再強調:“公司不欠李達工資。現在,公司效益這麽不好,哪裏有錢給他發年終獎?即使發年終獎,是不是也得看企業有沒有效益?看公司的經營情況?”
在交談中,李標透露出了爲難之處。這時,調解員不急于否認李標的主張,而是從正反兩個方面告知他:公司應當支付李達的年終獎金,否則,將會産生對公司不利的法律後果。
調解員告訴李標,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形式,是工資的構成部分,屬于勞動報酬。
“勞動者的固定工資和年終獎都屬于勞動報酬,二者的區別是:每月發放的固定工資數額是固定的,而年終獎往往與公司的經營狀況、盈利能力、員工表現、績效完成情況等有關,數額具有不確定性。目前的法律法規雖然對公司是否發放年終獎沒有硬性規定,但公司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自主決定等方式,明確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方式。”調解員說,具體到本案,由于爭議雙方已經簽署《合夥協議》,並在該協議中對李達的年終獎發放事宜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那就應當依約履行。否則,既違約又違法。
最終,調解員通過善意提醒的方式告知李標,按照處置勞動爭議的司法程序,如果公司不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人民法院等機構可以對相關人員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如不得乘坐高鐵或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進行高消費、度假,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聽了調解員的話,李標想了想說:“我其實也想給他,但公司現在真的很困難,我實在沒有錢給他。”後來,李標陷入了沉思……
半個月後,在李達組織的家庭聚會上,李標同意支付年終獎,且在聚會後將90萬元年終獎支付給了李達。至此,這起拖欠10年之久的90萬元勞動報酬終于結清!
(本文案例引自《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指引》)
□本報記者 趙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