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瑜嶙 報道
不滿在夜店外被人指指點點,男子用刀劃破一名青年臉頰,導致對方毀容和面部神經受傷。
24歲的被告拉文案發時還在服役,他承認一項持刀傷人和一項糾衆鬧事的控狀,上個月判監三年半和鞭打九下。控方認爲刑罰過輕,已提出上訴。
根據判詞,去年10月9日淩晨約2時,傷者紹恩(20歲,國民服役人員)和朋友梅爾文斯(21歲)相約到聖占姆士發電廠的夜店。梅爾文斯下車後見到熟人,便跟對方在路旁聊天。
梅爾文斯稱,拉文突然出現揍了他一拳,兩人並不認識。拉文也不斷地問旁人他是不是私會黨成員。不久後一群警察出現,兩人被問話後各自離開。
梅爾文斯把這件事情告訴紹恩。同日清晨約5時40分,兩人在夜店外看見拉文走出來。梅爾文斯指著拉文,並告訴紹恩,拉文就是之前打他的人。
拉文見了憤而上前質問梅爾文斯爲何指向他,還挑釁一旁的紹恩跟他單挑。紹恩告訴拉文有話好說,但拉文很快拾起自己剛掉在地上的刀,劃過紹恩的右臉頰。拉文幹案後往怡豐城方向逃去,途中扔掉刀子。
警員巡邏時發現紹恩受傷,召來救護車。紹恩的右臉頰留下一道11公分的傷疤,傷口從上唇延伸至右耳。
保釋期間還糾衆打人
拉文傷人被控後,卻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今年4月22日,拉文爲了替朋友出頭,連同四名同夥對少年尚加斯(18歲,學生)拳打腳踢。
拉文的朋友迪瓦加蘭(19歲,學生)是尚加斯女友的前男友。案發當晚7時許,迪瓦加蘭和尚加斯發生肢體沖突。得知此事的拉文趕到現場,並建議迪瓦加蘭“一次過”把事情解決。
晚上約8時30分,兩幫人馬在克拉碼頭一帶大打出手。拉文等人對尚加斯拳打腳踢,拉文出手最狠,共踢了對方11腳,打了七拳。
主控官楊子樑副檢察司指,拉文在夜店帶著刀顯然是有預謀幹案。事發前四個月他才剛從青年改造所獲釋,他持刀傷人被控後又在保釋期間犯案,控方因此促請法官判他坐牢至少五年半外加鞭刑。
不過國家法院法官蔡華光認爲拉文並非無可救藥,他在改造所報考O水准考試取得優異成績,還獲理工學院入取。只要他能改善脾氣離開損友,還是有可能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