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專業工程師,搬到老友家養病約兩年,過後稱對方沒收他的身份證和提款卡,切斷他與家人的聯系。他去世前入禀高庭指老友違背信任和受托責任,拿走他至少119萬元的存款,以及分權擁有的公寓權益。
患癌、有中度失智和抑郁症的一名七旬專業工程師,搬到老友家養病約兩年,過後稱對方沒收他的身份證和提款卡,切斷他與家人的聯系,完全受制于對方,靠家人協助才得以脫身。
謝青山入禀高庭起訴也是工程師的楊偉寶(60多歲,譯音),指對方不但影響他,而且違背信任和受托責任,拿走他至少119萬元的存款,以及分權擁有的公寓權益。
謝青山說自己被楊偉寶誘導立遺囑,把大部分家當留給後者,甚至制訂持久授權書,讓對方成爲被授權人(donee)。他也稱老友遊說他投資對方的公司,還讓對方成爲自己公司的合夥人。
謝青山要老友列出銀行賬目和公寓收租的清單、承擔公寓買賣的責任、歸還他的商用車等,要追討至少130萬元。
被列爲答辯人的楊偉寶,承認收到至少100萬元,但辯稱老友因爲感激他的照顧,才饋贈禮物。贈款、禮物、賠償他的生意開銷及合夥生意的錢都是起訴人自願的。
搬離老友家另立遺囑
獲法律援助打官司
謝青山搬離楊偉寶位于裕廊東的公寓式組屋後,另立遺囑。
身無分文的起訴人,前年獲法律援助局委派律師爲他打官司,但案件未開審,他就已于去年3月過世,享年76歲。
根據《聯合早報》查閱的法庭文件,謝青山的獨生女和弟弟以遺産執行人身份,與楊偉寶展開遺産官司。
他們要家事法庭宣判謝青山搬回家後,于2015年12月立的遺囑有效,2012年2月與楊偉寶同住期間立的遺囑無效,但答辯人稱謝青山是受家人不當影響才改遺囑的。
不過,高庭因爲謝青山的遺囑糾紛,下令暫停高庭的訴訟,等遺産官司了結了再繼續。
謝青山的獨生女聘駱維明高級律師和李賢良律師(LVM Law Chambers),已申請介入亡父的高庭官司。
這起官司由Advocatus Law LLP代表辯方,料下周三(22日)內堂裁定。
訴方:與答辯人同住時受操控和被遊說
起訴人搬回家後,發現他個人和公司銀行戶頭內的大筆錢被提出,而家人也發現其公寓權益的買賣。
根據訴狀,謝青山生前是公用事業局的高級工程師,妻子是退休護士,獨生女已婚。他退休後獨資開設保健品和燈飾公司。
有中度失智
患癌後變孤僻
起訴人有中度失智症(Alzheimer’s disease)和抑郁症。1999年至2012年患前列腺癌,割除前列腺導後尿失禁。
他患癌後變得孤僻,只告訴答辯人和另一友人病情。
2009年起,他住朋友家,不聯系家人,2010年7月被送入心理衛生學院,出院後住在答辯人的家。2012年6月家人助他搬離。
起訴人稱與答辯人同住時受操控和影響,被遊說做一些事,包括:
■貸款給答辯人的女傭代理生意;
■讓答辯人保管或投資資産或現金;
■答辯人誘導他立遺囑、制訂持久授權書;
■讓答辯人成爲公司合夥人,可單獨利用銀行戶頭交易。
答辯人夫婦共擁位于金融區附近客納街(Club Street)翠玉園(Emerald Garden)公寓。
2006年,起訴人以28萬元買下35%權益,幫答辯人繳清公寓貸款。
2012年2月,答辯人遊說起訴人,以29萬元把權益賣回給他,但賣出後所得,很快地又從銀行轉回給答辯人;訴方指賣價過低。
證據顯示,從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起訴人共轉了約119萬元給答辯人。
根據訴方,起訴人開始與答辯人同住時,答辯人不讓起訴人的妻女探望起訴人,只讓其弟每周探訪一兩次,兩個月後,又以起訴人弟弟的探望導致起訴人情緒波動爲由謝絕探望。
起訴人自此與家人隔絕。
2012年6月,起訴人打給妹妹,說答辯人要帶他去中國,還投訴受控于答辯人,無力走出家門,因答辯人收了他的身份證和銀行卡。
同一天,家人帶他搬離答辯人住處時,起訴人顯得恐懼,有自殺傾向,當天入住心理衛生學院。
同月16日,起訴人的女兒上答辯人住處,要索回父親的身份證、護照、銀行存折及提款卡但遭拒絕,答辯人還向上門的警員出示起訴人的持久授權書。
同月24日,起訴人爲此報警,答辯人才歸還。
辯方:
是起訴人密友及看護者 根本沒施壓
答辯人自稱是起訴人的密友及看護者,不僅提供飲食起居,還承擔醫藥開銷,給予起訴人巨大支持。
他承認收到超過100萬元,但否認誤導起訴人轉移其資産,或秘密接收盈利。他也否認不當影響或誘導起訴人做事,一切都是起訴人的決定,他根本沒施壓。
答辯人與妻女住裕廊東執行公寓,開設女傭和房地産代理公司。
他以65頁長的答辯書,闡述與起訴人的交往,逐一駁斥訴方。
1988年,兩人因工作而認識。1993年,起訴人患抑郁症,答辯人常探望他,還帶他到海邊聽濤聲。
答應不必出資
就可平分盈利
2002年,起訴人設公司賣低鈉鹽,因缺乏行銷經驗,要求答辯人協助,答應他不必出資就可平分盈利。答辯人讓起訴人免費共用其辦公室。
答辯人也在起訴人經營的熒光燈公司獻力,起訴人答應每月付他5000元,分享一半盈利,但他沒做到。
2009年,起訴人患癌,後來動手術,答辯人很同情起訴人,就遊說妻女接起訴人同住。
起訴人常尿失禁,照顧他不易,每天要用掉三片上等尿片。
同年10月,兩人到中國考察生意時,起訴人答應給他20萬元,答謝他傾心協助打理生意。
2010年,起訴人精神病複發,再次入院。後來答辯人帶他回家住,遭家人責怪,起訴人很內疚。
起訴人康複後,說要酬謝答辯人的照顧和賠償其收入損失,以證明自己不是累贅,幾次叫答辯人帶他去銀行提款。
存款記錄顯示,2011年3月14日和15日,起訴人三次提出46萬元給答辯人,但答辯人只承認收取約39萬元。
起訴人告訴答辯人,銀行職員問說爲何提這麽多錢給答辯人,要確定他有自主意識,才讓他提款。
起訴人說過與妻子關系惡劣,也說過要答辯人照顧他到老死,若答辯人同意的話,他會把多數資産留給答辯人,不打算留什麽給家人。
從那時到2012年3月,起訴人多次提款給答辯人,但答辯人只承認收到24萬余元,以及他代另一女子收下的11萬元長期租約的租金。
針對公寓糾紛,答辯人否認有受托責任,堅稱這是貸款合約,而非買賣合約,所以無義務以市價去支付起訴人的35%權益。
2006年,他得爲公寓重新貸款。起訴人知道後,說要借他28萬元,但要求以公寓的35%權益充作擔保。雙方知道這是貸款,並非權益出售。
針對2012年2月收到的29萬元現金支票,答辯人說,起訴人要履行上述酬謝的承諾,同意撤銷28萬元貸款,所以歸還他貸款,另加1萬元作爲償還住在他家的開銷。
原與起訴人同往廣州
出發前一天卻消失
2012年6月,他和起訴人原本要去廣州,但出發前一天,起訴人說要去見弟妹,然後就一去不返。
2014年,答辯人收到法律援助局的索償信,要他歸還119萬元、公寓收租清單和租金,以及28萬元貸款。
答辯人要求通過調解和解,但起訴人不肯,隔年正式起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