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致力于完善監管框架,構建嚴謹而友善的加密貨幣生態。新加坡稅務局(IRAS)于2020年4月17日發布了新的《加密貨幣所得稅課稅指南》(《Income Tax Treatment of Digital Tokens》),填補了加密貨幣的稅收空白。《指南》爲涉及加密貨幣交易的的所得稅處理提供了指導,對加密貨幣及加密貨幣ICO的相關稅收處理方法進行了詳細說明。
閱讀要點
加密貨幣被劃分爲支付型代幣(payment tokens)、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和證券型代幣(securities tokens)三種類型
作爲愛好,業余礦工無需就其挖礦活動所獲得的代幣進行納稅
IRAS不會對來自空投的和區塊鏈硬分叉的支付型代幣征收所得稅
一、加密貨幣的課稅原則
(一)加密貨幣類型
加密貨幣被劃分爲支付型代幣(payment tokens)、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和證券型代幣(securities tokens)三種類型。
1、支付型代幣(payment tokens)
與加密貨幣同義,除了用作商品或服務的支付方式外,沒有其他功能,常見支付型代幣包括比特幣、以太坊等。
2、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
是指代表商品或服務功能或權益的加密貨幣。
3、證券型代幣(securities tokens)
是可賦予所有者特定或隱含的經濟權益的證券投資工具,如股票、債券。
(二)加密貨幣稅收處理方法
1、支付型代幣(payment tokens)
盡管支付型代幣是一種付款方式,但由于不是由政府發行,不具備法定貨幣資格。
出于納稅目的,IRAS將支付型代幣視爲無形財産,其通常代表一組權利和義務。
使用支付型代幣進行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會被視爲“易貨貿易”,應當在交易時確定轉移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
在具體交易形式和用途上,IRAS也進行了細致劃分,分別輔以不同的課稅原則:
A.接收支付型代幣作爲企業對商品或服務的支付
該交易被視爲易貨交易,企業作爲支付型代幣的接收者將會根據所提供的基礎商品或服務的價值而被征稅。
IRAS出于對交易的尊重,商品或服務的公開市場價值應當在合同條款中進行反映。
注意:與接收支付型代幣不同,當企業將支付型代幣作爲支付手段,則需根據一般扣除規則對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扣除,扣除的價值將基于購買的基礎商品或服務的價值。
B.接收支付型代幣作爲個人就業服務的支付(如員工報酬)
作爲工資報酬,應當按照該員工在産生收入時其提供的就業服務的價值進行征稅,與(A)類似,應納稅額需要根據勞動合同進行確定。
若支付給員工的支付型代幣包含鎖定期,則在該鎖定期結束後計入收入。
C.購買支付型代幣
購買支付型代幣不屬于應稅事項。但可將考慮購買時的意圖用來確定隨後對支付型代幣的處置是否屬于交易活動,並由此確定所産生的損益是否屬于實質上的收益。
D.通過挖礦獲得支付型代幣
i.個人挖礦業務的處理:
當礦工成功地開采了支付型代幣時,他有權處置從系統中獲得的作爲獎勵的支付型代幣。礦工從支付型代幣的處置中所獲得的利潤的應課稅額取決于礦工是否通過采礦活動進行了牟利。
作爲愛好或持有作爲長期投資——處置支付型代幣所産生的收益/損失屬于資本收益,無需征稅/可扣除;
習慣性、系統性地進行牟利活動——礦工若表現出習慣性或系統性地努力而從挖礦活動中獲利,礦工將可能被視爲從事礦工職業,其處置支付型代幣所産生的損益將被征稅/可抵扣。
ii.公司挖礦業務的處理:
公司是以營利爲目的成立的,因此從事挖礦活動的公司會被視爲從事挖礦業務,並適用一般稅法。
E.通過提供挖礦服務來接收支付型代幣
挖礦服務提供商收取的用于提供挖礦服務的費用應納稅。
F.通過空投接收的支付型代幣
空投是一種沒有補償的代幣分配,若接收者收到支付型代幣是以不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爲前提的,則該代幣不會被視爲接收方的收入,無需征稅;若空投是爲了收取回報或獲得期望的服務,則屬于應稅收入。
G.通過硬分叉接收支付型代幣
由于接收者沒有執行任何其他操作就獲得了附加代幣,這可以被視爲接收者的意外收獲,不屬于收入,無需納稅;若接收者對支付型代幣進行了交易,則後續處置(包括通過硬分叉或空投收到的代幣)的收益將會被征稅。
2、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
功能型代幣授予了所有者特定或隱含的使用或受益于某種服務的權利,它存在多種形式,包括代金券(使持有人有權使用ICO公司的未來服務)、密鑰(使持有人有權訪問ICO公司的平台)。
當用戶購買功能型代幣以交換將來的商品或服務時,其支付的金額將被視爲預付款。根據稅收減免規則,當代幣用于交換商品或服務時,所産生的相應金額可在報稅時進行抵扣。
3、證券型代幣(securities tokens)
證券型代幣則與新加坡其他的證券一樣適用較爲寬松的政策,不會對屬于資本資産(capital assets)的證券型代幣征稅。根據證券型代幣發行人的不同,而對股息等屬于收益資産(revenue assets)類別的收益進行征稅。
二、加密貨幣ICO的課稅原則
ICO即首次代幣發行,通常以交換其他支付型代幣或法定貨幣的方式作爲新項目籌集資金的方法。
(一)一般情形
ICO收益的應納稅額取決于發行給投資者的代幣的權利和功能:
1、發行支付型代幣
發行支付型代幣所獲取的收益需要根據其具體事實和情況進行征稅。一般而言,此類代幣發行會被視爲發行方進行的代幣交易,這些代幣會被視爲發行方的“股票交易”,從交易中獲得的收益會被征稅。
2、發行功能型代幣
發行功能型代幣是發行方對購買方提供未來商品或服務的提前承諾,所獲得的收入通常被視爲遞延收益/延遲收益(deferred income),在商品或服務交付時課稅。
3、發行證券型代幣
發行證券型代幣獲得的收益類似于發行債務或股權的收益,其本質上是資本,不征稅。
(二)特殊情形
1、ICO失敗
如果將ICO收益退還給投資者,則公司不會對其退還的金額征稅。若未退還,收益金額的應納稅額將取決于ICO屬于資本資産還是收益資産。稅務評估將考慮ICO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ICO的原因以及代幣發行産生的合同義務等因素。
2、開展業務前所支出費用的課稅原則
公司可以在其業務開始之前進行ICO。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4U條,開展業務前所産生的稅收可以按要求進行稅務抵扣。
3、創始人持有代幣的課稅原則
ICO可預留一定比例的ICO代幣用于獎勵創始人。
若將代幣作爲服務報酬,將被視爲創始人的自然收入,即收益,應當納稅;否則,代幣將作爲創始人的資本資産,無需納稅。
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
“設立區塊鏈行業標准,加強行業自律,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環境,爲行業健康發展提供理論指導,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