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既然進入平台的方法非常有限,而且無法讓超過兩名住戶使用,因此那道牆不是共用設施,並駁回公寓管委會的申請,屋主也不必拆門。
傅麗雲 報道
公寓管理委員會指閣樓屋主在屋頂陽台違章安裝推拉門(Swing door),入禀國家法院,要法官下令屋主拆掉,並修複裝上推拉門那道牆的原狀,結果遭駁回。
法官裁定,兩屋主擅自安裝推拉門,確實抵觸相關條規,但違章不代表就得發禁制令,而是必須考慮發禁制令是否對當事人公平。
法官說,安裝推拉門對管委會沒造成損失。若下令拆除,將使屋主陷入艱難狀況,但不發禁制令,並不會對管委會造成不公。
他因此駁回管委會的申請,即屋主不必拆門,並裁定涉及的牆不屬于共用設施。
管委會向高庭上訴
位于巴西立第1通道The Belysa公寓的管委會,不服裁決,聘梁正川律師(Infinitus Law Corporation)向高庭上訴。
據了解,上訴人將提呈更多證據,證明答辯人的閣樓與其他閣樓單位一樣,也有可拆除的出口,能通往安裝在共用走道的冷氣壓縮機(如需維修),根本不必安裝推拉門。
答辯人艾莉和謝南山是18樓閣樓的聯名屋主,2015年3月在陽台的一道牆裝上推拉門,引發糾紛。
管委會原本也申請另一禁制令,要這對夫婦清除放在共用設施的物件(植物爲主),不得阻礙共用走道,但案件未審理前,屋主已清除。
管委會是以推拉門已連接到共用設施、門不雅觀影響外觀、平台屬于限制區,以及屋主不該自行安裝推拉門自由進出等理由,申請禁制令。
屋主夫婦以安全理由駁斥說,如果沒有這道門,他們必須翻越1.1米高的牆壁,才能清理陽台外平台的排水系統,而這道牆與公寓外牆的距離只有1.1米,可能釀成致命意外。
法官說,雙方沒提呈證據,說明房屋買賣時,單位的面積是否包括陽台的牆壁。
管委會稱包圍屋頂陽台的牆壁,只有內牆屬于答辯人,外牆屬于共用設施。
針對牆壁是不是共用設施的爭議,法官說,這點必須由管委會來證明,但它卻無法證明。
他說,只有兩個方法可進入平台,一是翻越答辯人屋頂陽台的牆壁,而訴辯雙方都同意這是危險方法。
另一是從18樓、由管委會鎖上的一個樓梯的鐵門進入,但這意味著答辯人要到平台,每次都得向管委會申請。
既然進入平台的方法有限,而且無法讓超過兩名住戶使用,法官裁定那道牆不是共用設施。
至于管委會指推拉門不美觀,影響公寓外觀,法官裁定,公寓的外牆要比陽台的牆壁高,推拉門因此不影響外觀。
管委會也指頂樓的平台屬于限制區,只限技術和維修人員進入,那裏有避雷針、水管、天溝和水箱等。而如果讓答辯人保留推拉門自由進出,其他閣樓屋主也可能提出類似要求。
但法官認爲,應該讓答辯人可以進入平台,因爲平台安置了他們的冷氣機和熱水器。(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