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將修改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明確界定內政部長可就哪些犯罪活動援引法令,不經審訊拘留涉嫌違法者。
該修正法案昨天(1月9日)由總理公署部長兼人力部和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提呈國會一讀。
內政部文告指出,考慮了最高法院上訴庭對“假球王”陳錫英(譯音)被拘禁一案的看法,修正法案擬議增添第四附表,列出部長可針對哪些犯罪活動,下令拘留或指示警方監視一個人。
新附表列出的犯罪活動包括非法放貸、販毒、私會黨活動、人口販賣、持槍搶劫、謀殺、輪奸、綁架、涉及有組織犯罪的罪行等。
部長擁有最後決定權
俗稱“第55條”的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于1955年制訂,允許內政部長可無須經過審訊,拘留可能危害我國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和良好秩序的人。現有法令並沒有清楚說明部長行使權力的範圍。
修正法案也列明,就一人是否涉及犯罪活動,以及是否有必要爲了公共安全、和平和秩序進行拘留,部長擁有最後決定權。
但內政部強調,這項法令有足夠保障避免遭濫用,例如部長在發出拘留令或監視令前,須征得公共檢察官的同意。
任何拘留令和監視令也將轉交由太平紳士、前法官和資深律師組成的獨立咨詢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完成審核後會向總統提出建議,而總統在參考內閣的意見後,可取消、更改或確認拘留令和監視令。
被指操縱國際球賽團夥頭目的陳錫英于2013年10月在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下被拘禁,最高法院上訴庭兩年後以拘禁理由不足下令釋放他。不過,陳錫英獲釋不到一周就再被捕,目前仍被拘禁。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當時召開臨時記者會,重申內政部接受和尊重上訴庭的裁決。他說,政府若不同意裁決,正確的做法是通過國會修法。
除了明確部長可行使權力的範圍,法案也擬議加強警方監視令,包括將受監視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限制轉列入附屬法例,賦予部長更多靈活度,對受監視者施加必要的義務和限制。
法案也提議授權中央肅毒局人員就違反警方監視令的案件展開調查,同警方擁有一樣的權力。
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的有效期爲五年,至今已延長了13次,修正法案將使這項法令的有效期從明年10月21日起再延長五年。
內政部文告說,當局向來謹慎行使這項法令的權力,只有在無法提控的情況下,如證人因擔心遭報複而不願出庭供證時才會援引法令。
當局曾援引該法令迅速、有效地對付同私會黨和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如販毒和大耳窿團夥。文告說:“這項法令有助控制嚴重罪案,確保新加坡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