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穆根在國會發表部長聲明時說,政府的政策是很清楚的,一個機構的高層和董事獲得更多信任,同時擁有更大的決策權支配機構資産,罪罰理應比普通員工重,“這是常識,毋庸置疑”。
我國現有的失信罪法律條文存在缺陷,不足以嚴厲懲處犯案的公司高層和董事。政府因此認爲城市豐收失信案的刑罰太輕,下來在全面檢討刑事法典時,將一並修改失信罪條文,補上缺口。
律政部長兼內政部長尚穆根昨天在國會裏針對這起案件發表部長聲明時說:“我們會確保法令讓犯下失信罪的董事和高層人員面對更高的刑罰。希望失信罪條文的修改能與刑事法典中的其他修改一起進行。”
最高法院上訴庭上個星期四(1日)宣布城市豐收教會失信案的最終裁決。以上訴庭法官潘文龍爲首的五司經過半年斟酌後維持高庭判決,一致認同推翻1976年一家公司董事被裁定嚴重失信罪的判例。這使創會牧師康希和五名副手只能被治以一般失信罪,判六人入獄七個月至三年半不等。
五司雖然指出條文中的漏洞,但是認爲要修改必須交由國會,而非由法庭介入。
尚穆根昨天告訴國會,1976年高庭裁定公司董事鄭春華(譯音)觸犯刑事法典第409節條文的嚴重失信罪。此後,法庭對這項條文采取的立場被認爲是清楚的,有了明確定奪。
他說,過去40多年來,在至少16起有撰寫判詞的案件中,法官皆沿用了鄭春華案件的判刑原則,不過事情卻在去年出現變化。
高庭去年4月推翻這判例,最高法院上訴庭也同意這個看法。據上訴庭解讀,第409節條文中提到的“代理”應爲職業代理,即保險經紀和房地産經紀等,不包括公司董事。
因這裁決,凸顯了法令漏洞。以現有法令而言,一般員工失信可在第408節條文(俗稱監守自盜)下被治罪,監禁期最長15年,不過公司董事卻只能以第406節條文的一般失信罪來提控,罪成的監禁期最長七年。
對此尚穆根說,政府的政策是很清楚的,一個機構的高層和董事獲得更多信任,同時擁有更大的決策權支配機構資産,罪罰理應比普通員工重,“這是常識,毋庸置疑”。
指公衆不應辱罵法官和律師
他透露,政府認爲城市豐收案六人的刑罰太輕了,不過包括政府在內,仍須尊重法庭的裁決。他注意到有人在網上留言指法官給富人輕判,甚至稱因爲法官是基督徒所以施予仁慈,這些指責都是不對的。
“我們知道有許多人表達了對裁決的不滿。表達不快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應該淪爲謾罵和侮辱……法官不應爲此遭受個人攻擊,和質疑他們的誠信……。”
尚穆根在發表部長聲明後回複議員的詢問時也指出,代表城市豐收的律師,也不應被質疑和攻擊。
代表康希的唐振輝高級律師是人民行動黨議員。《聯合晚報》上周在報道此案時,標題被人惡意篡改後上載至面簿,把原標題中的《過時法律“救”了他們》,改爲《行動黨律師“救”了他們》。
尚穆根說,總檢察署已注意到這事件,造假攻擊他人是不能被接受的。“我們不應使律師在爲人辯護時,得擔心會在網上遭攻擊。”
國會今天繼續辯論其他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