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昨天強調,不是所有把毒品分開包裝的舉動都會讓毒犯超出跑腿的角色。他們指出,重要的是分開包裝的理由或用意,而這就得根據案情和背景來斷定,不能單憑分開包裝這個做法來裁定他是不是跑腿。
毒犯把毒品分開包裝,這樣的行爲會不會讓他超出跑腿的角色?最高法院上訴庭說,關鍵是分拆毒品的用意。若只是爲了方便運輸,毒犯可被視爲跑腿。反之,如果分開包裝是爲了分銷,毒犯則不是有望逃過死刑的跑腿。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2月12日)在一起走私22.73克二醋嗎啡(海洛英的違禁成分)上訴作出裁決時,發表74頁判詞闡述毒犯在什麽情況下分開包裝毒品,會符合跑腿的角色。跑腿與否生死攸關,若毒犯不是跑腿,就面對死刑。
新加坡在2012年修改法律,廢除販運超過一定重量毒品的走私犯強制性死刑。不過,要免除死刑,毒犯必須只是運毒的跑腿,沒有供應或銷售毒品。此外,他必須給予中央肅毒局實質而有效的合作,又或他因爲有智力缺陷而無法明白罪行的嚴重性。
由大法官梅達順、鄭永光法官及莊泓翔法官組成的三司昨天強調,不是所有把毒品分開包裝的舉動都會讓毒犯超出跑腿的角色。他們指出,重要的是分開包裝的理由或用意,而這就得根據案情和背景來斷定,不能單憑分開包裝這個做法來裁定他是不是跑腿。
上訴庭說,如果分開包裝是要確保毒品在運送過程中不會意外漏出,或者爲方便置入車內,那麽分開包裝可被視爲方便運送毒品。在這個情況下,毒犯所扮演的是跑腿的角色。
另一方面,如果把大量毒品分成小包裝來供應給超過一個客戶,上訴庭認爲這是分銷的前奏,毒犯不能以跑腿爲辯詞。
此外,三司提醒說,被告有法律責任說服法庭,他的角色只是限于跑腿,即解釋他爲何分開包裝。如果他沒提供理由或用意,他就沒有履行這個責任。
本案的被告宰努丁(Zainudin,44歲)在控方完成舉證後,保持緘默,沒有到證人欄裏作證。上訴庭認爲,在面對著明確的證據,包括口供說他等候指示如何分開包裝毒品,宰努丁卻選擇緘默,因此他沒說服法庭他只是跑腿。
宰努丁在2014年5月16日在宏茂橋住家的電梯旁,收下一個裝著兩包海洛英的袋子。他回到住家後,接到指示把其中一包海洛英分成兩小包,就在他割開包裝袋時,被執法人員入屋逮捕。
高庭認爲宰努丁把毒品分開包裝,所以他不只是跑腿,判他死刑。
他上訴時辯稱,有必要分裝海洛英,以把正確的份量運送給向他取貨的人。而且,他所得到的海洛英數量過大,超出零售的份量,所以不是要分銷的。此外,他只是按照指示做事,沒有決定如何分裝的權力。上訴庭不以爲然,因爲沒有決定權並不足以證明他只是跑腿。
反而,上訴庭說把宰努丁的住家單位描述成分銷中心不爲過。宰努丁因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房貸,結果債台高築。他在被捕的那個月,有朋友聯絡他,建議他走私海洛英賺快錢。朋友安排人送一公斤的海洛英去宰努丁的家,後者得按照他的指示,把毒品分裝成每小包7.8克的重量。宰努丁每一次會得到300元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