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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案 即使獲部長授權 警察總監仍須酌情行事

2021 年 3 月 12 日 股市纵横

根據取代公共秩序(保存)法令的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案,就算內政部長應警方要求授權警方行使權力後,警方也不一定會使用每項特權,警察總監會視情況做出決定。這包括決定應動用哪些特權、應由誰執行權力,以及使用權力的範圍。

此外,國會議員依然可針對部長應否授權警方行使法令,在國會提出問責。

總理公署部長兼人力部和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昨天在國會爲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案進行二讀時,向議員強調新法案的“把關”機制,以防範職權濫用。

爲確保警方在處理嚴重事件時能有效應對,法案允許警方必要時行使特權。

但楊莉明指出:“即使部長頒布指令,警察總監仍得決定須使用哪些特權來應付事件、由誰來執行、針對哪個地區、人或車輛。法案明確列出部長和警察總監在發布指令,或行使特權時應遵守的規定。”

“警員執行任務時也須遵照法案設定的明確准則。例如,什麽情況允許相關人士從目標地點移走車輛,以及如何移走。”

至于法案爲何沒有保留允許國會取消部長決定的條文,楊莉明強調,如果國會議員認爲部長不應頒布指令,還是能向部長提問。“國會並不會因法令沒有特定條文,就無法向部長提出問責,而司法檢討依舊是避免部長濫用職權的一個管道。”

官委議員郭慶亮參加辯論時說,新法案與公共秩序(保存)法令的分別,在于法案讓部長無需另一個獨立單位批准就可頒布指令。他因此關注部長被賦予過大的酌情權,建議修改法令的條文,強化問責機制。

楊莉明回應時說,他的顧慮是合理的,但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案針對的是嚴重事件,也是警方得分秒必爭應付的情況。

她舉例反問,假設有恐怖分子挾持新加坡人,在國會辯論部長是否應頒布指令的當兒,拯救工作是否可就此暫停?如果這期間情況有變,恐怖分子開始傷害人質,警方展開拯救行動,網上有警方行動的實況廣播,結果造成死亡。到時,當局是否會爲未能及時啓動通信限制令自責?

她指出,給予個人酌情權有其風險,但拖慢拯救行動也一樣,應考慮的重點是在一場嚴重事件中,哪一個風險較大,並且會造成較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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