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啓祥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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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男子在萊佛士坊地鐵站外無准證示威,要法官判他坐牢30個月,但法官判他監禁四個月又10周,罰款5000元。
被告嚴軍(譯音)聞判後問法官道:“你認爲這樣的刑罰能阻止我繼續示威嗎?”。
被告面對四項控狀,控方以涉及今年2月22日示威事件,指他無准證示威、在公共場所行爲不檢和拒絕聽從警員指示離開現場等三項控狀進行審訊。
對法官問話一問三不答
案件本月4日審訊一天,被告全程背對法官,對法官的問話一問三不答。法官昨天(4月11日)宣判時,被告同樣背對著法官,甚至在法官宣判後,揚言繼續抗議示威下去,然後將法庭文件扔在地上。
陳樂熊法官下判時斥責被告,指他將萊佛士坊地鐵站外的示威帶進法庭。
法官說,被告在庭上繼續這種令人厭惡的行爲,藐視當局,充滿挑釁。
法官指這起案件沒什麽爭議的,被告有觸犯公共秩序法令案底,包括五項非法示威,都判最高罰款5000元。他之前的犯案手法相同,而且每次都是在出獄後不久再犯,顯然過去的判刑,無論是刑期,或替代性刑期都不能有效阻懾被告的犯罪行爲。
法官說,被告選擇午餐時間在人潮很多的萊佛士坊前示威,是有預謀犯案。控方呈堂的錄像和證人的證詞,在在顯示被告幹擾公衆安甯。
法官指,根據心理衛生學院報告,被告重犯風險高。有鑒于此,須嚴懲被告。
今年2月22日中午,被告在萊佛士坊地鐵站外,高舉兩個標語牌,其中一個抗議李顯龍總理和最高法院高級法官趙錫燊,要他們就裝甲運兵車事件辭職。
另一個則以中文書寫,抗議“香港政府在裝甲車陰謀中出賣中國主權”。
警方接獲通知後抵達現場,兩名警員走到他面前,被告大喊大叫,並拒絕離開。當時估計有50人到100人圍觀。被告最後被捕。
被告否認有罪,他的抗辯理由是“警方貪汙”。法官考慮雙方的證據,認爲控方提出充分證據,本月5日裁決他罪成。
主控官甘南副檢察司昨天說,被告在過去兩年七次非法示威,這次在出獄兩個月內再犯,顯然藐視法律和公共秩序,不知悔改。
此外,被告在庭上背對法官和拒絕回答問題等行爲,必須受譴責。爲保護公衆免受幹擾,法庭須嚴懲被告。
被告陳詞時一再投訴控方,要法官判他坐牢30個月,還恫言以後會繼續在萊佛士坊示威。
被告也面對另一項控狀,他被指于2月26日在中央警署拘留室,拒絕回答警方問話。他向法官表示要抗辯,案件本月18日進行審前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