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員工的月入少于2500元,卻因擁有經理職銜而不能獲加班費,這種現象疑是雇主走漏洞。
全國職工總會對此表示關注,並建議人力部爲雇傭法令中的“經理和執行員”等詞彙提供明確定義,或修訂雇傭法令,允許薪水不超過2500元的員工都享有加班費保障。
職總助理秘書長鄭德源在題爲《揭發假職銜背後真相》的博文中分享,他日前與一名女親戚交談,發現她月薪雖然只有2300元,卻不享有加班費。
原因是,她約八年前開始在一家餐館工作,2014年升任餐館經理後,雇主修改雇傭合約,聲稱她擁有聘任和解雇權利及監督和管理職責,致使她被歸類爲專業人員、經理與執行人員(PME),無法受雇傭法令第四章的保護。
在雇傭法令第四章下,月薪不超過2500元的非勞力工人能享有加班費保障,但經理與執行員不在其保護範圍內,因爲他們的工作表現往往與實際成果挂鈎,與工作時間的關系較小。
鄭德源認爲,他的女親戚是被錯誤歸類的,因爲她既不是餐館的高層管理決策者,工作內容也與其他銷售和餐飲員工無太大差異。
根據人力部去年的數據,我國居民勞動隊伍當中有77萬名PME。職總估計,其中超過3萬人的月薪少于2500。
工地管工獲判可得加班費
鄭德源也在博文中分享近日一起法庭案。一名工地管工入禀高庭向雇主索取加班費,審理此案的韋思舜法官認爲,該管工雖負責一個團隊,並且可向上司反饋隊員的工作表現,但他沒有聘任和解雇員工等直接權限,因此不能算作是執行員,理應獲得加班費。
韋思舜法官也指出,被賦予監督角色的員工未必就是執行員,這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所擁有的權力性質和多寡,及其他因素。
鄭德源認爲,此案對于所有雇主和人力資源主管是個強烈的提醒,他們應謹慎且盡責地使用“經理和執行員”等詞彙。
他也敦促所有PME,尤其是月薪少于2500元者,重新審視自己的雇傭合同,及工作角色、範圍和權限等,了解自己是否有權享有加班費。
勞資政三方也可更好地闡明PME的法律定義。鄭德源就建議,人力部或許應更新其網站上對于經理和執行員的定義。受過高等教育或擁有專業知識者不應被自動列爲經理和執行員,因爲他們未必被安排從事管理或決策工作。
他寫道:“經理和執行員應擁有實質性的權威地位,包括享有聘任和解雇的權力、可負責業務單位及項目,或直接管理和經營生意。”
鄭德源也提出,另一個辦法是通過修訂雇傭法令第四章,讓所有薪水不超過2500元的員工,無論PME與否,都能享有加班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