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修正)法案擴大保護範圍,但經理或執行員仍無法受法令的第四章保護,也就是依然不能享有加班費等保障。
人力部長楊莉明昨天在國會提呈雇傭(修正)法案一讀。
雇傭法令第四章是個有關休息日、工作時長與其他服務條件的章節。修正法案的第四章將涵蓋月入不超過2600元的員工,但仍不適用于勞力工人(workmen)或是擔任經理或執行員職位者。
這比現有的不超過2500元的薪金頂限高。這裏指的月入不包括加班費、花紅、常年工資補貼、生産力獎勵,或任何其他津貼。
身爲全國職工總會助理秘書長的議員鄭德源(西海岸集選區)早前曾撰文指出,有雇主濫用“經理與執行員”職銜,以避免付加班費的現象。他當時建議人力部爲雇傭法令中的“經理和執行員”等詞彙提供明確定義,或修訂雇傭法令,允許薪水不超過2500元的員工都享有加班費保障。
修正法案也擴大“解雇”的定義,雇員如果可以證明他不是自願辭職,而是因爲雇主的緣故而被迫辭職,也可算是遭解雇。目前,解雇只局限于雇主主動終止與員工的合約關系,無論之前是否有通知員工。
此外,雇傭法令也將添加一項條文,賦予勞工總監權力要求雇主提交有關裁退員工的信息,若雇主不服從要求,那將構成民事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