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玲 報道
破産房地産經紀挪用女客戶83萬元,卷款後逃之夭夭,導致女子追債無門。最高法院上訴庭認爲,沒做好背景調查就聘請窮籍人士爲經紀,監查疏忽的房地産公司須負部分責任,賠償女子約25萬元。
上訴庭昨天發表判詞推翻高庭裁決,讓原本分文都討不回的女客戶可獲得30%賠償。上訴庭指出,女客戶非常粗心地把空白支票交給房地産經紀,此行爲與她對經紀的信任,才是促使卷款事件發生的重要導因。
《聯合早報》日前報道,前教師蘿希妮(57歲)2015年入禀高庭起訴前房地産經紀姚錦輝(40歲),和他當時所屬的HSR International Realtors私人有限公司(簡稱HSR)追討損失。
由于姚錦輝事後失去聯絡,讓取得缺席裁決的訴方無從追債。蘿希妮則和HSR繼續對簿公堂,經審訊後,高庭法官蔡利民去年3月裁定蘿希妮敗訴,無法向HSR索賠。
審訊揭露,蘿希妮的父親2008年過世後把位于東海岸的碧灣園(Bayshore Park)公寓單位留給她。隔年,她雇用相熟的經紀姚錦輝替她出售碧灣園的單位,以及購買勿洛閣公寓。
無業的蘿希妮稱,她當時因膝蓋和脊椎受傷而動了多次手術,行動不便,因此依賴姚錦輝辦理房産事項。爲方便姚錦輝執行交易,蘿希妮交給他四張空白支票,作爲支付傭金和償還銀行貸款等用途。
但姚錦輝卻在其中三張支票上寫上自己或債主的名字,第四張則轉換成現金支票,一共從蘿希妮的銀行戶頭卷走83萬零336元。
事發時,于2003年被判破産的姚錦輝尚未脫離窮籍,並且以“集團總監”(Group Director)的職銜代表HSR與客戶接洽。
根據房地産代理法令,除非獲得房地産代理理事會的批准,未脫離窮籍的破産人士沒有資格注冊爲房地産經紀。
由上訴庭法官潘文龍、朱迪柏拉卡斯及高庭法官羅賜安所組成的三司在判詞中指出,雖然這項法律是在姚錦輝犯案後才生效,但房地産公司有義務確保其代理妥當地履行職責。
公司讓破産經紀爲所欲爲
三司認爲,房地産公司應有一套內部機制來追查所聘請的經紀是否是破産人士,並且在聘用破産人士的情況下,妥善進行監管。“遺憾的是,本案沒有任何書面或其他證據顯示,HSR有實行任何系統來追查房地産經紀的破産背景。”
三司說:“反之,HSR給姚錦輝完全的自由,讓他爲所欲爲,甚至給予他‘集團總監’的頭銜。”
由于HSR在內部監查方面出現疏忽,讓姚錦輝有機會得逞,因此HSR須爲蘿希妮的損失負責。不過,三司補充,蘿希妮本身的粗心大意才是導致她上當的主要導因,因此HSR只須賠償她30%的損失。(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