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院法官王銮思裁定,澳洲籍的被告艾爾克胡烏裏面對的多項罪狀符合引渡要求,因此理當交給澳洲當局。她指出,雖沒有文件可證明查獲汽車和零件的來曆,但有理由相信它們是賊贓或靠欺詐手段取得,而且屬于被告的車行。
涉嫌從事“汽車重生”勾當的澳大利亞籍男子,被當地警方查獲擁有10輛經過“移花接木”的法拉利、寶馬、馬賽地和豪登(Holden)的報失名車,以及多個來曆不明的汽車零件和引擎,卻稱這是姐妹的生意,與他無關。
在本地落網、收押等著引渡到澳洲面審的艾爾克胡烏裏(Christopher Milled Elkhouri),辯稱澳洲有“許多毒品和暴力罪案,四處都有黑幫”,生命受“黑幫威脅”,才因“私人理由”離開澳洲,而不是警方所說的逃離,所以違抗澳洲政府通過我國總檢察署的引渡申請。
不過,國家法院法官王銮思裁定,被告面對的25項罪狀中,其中24項已符合引渡要求,因此理當交給澳洲當局。
法官:有理由相信
汽車與零件是賊贓
她指出,沒有文件可證明查獲汽車和零件的來曆,但有理由相信它們是賊贓或靠欺詐手段取得,而且屬于被告的車行。
表面證據也顯示,被告雖然否認與車行有關,但有文件證明他是車行經理,對贓物有一定的操控權。
根據判詞,被告與一姐妹莉蓮持有汽車維修與買賣的執照,兩人自2011年就開始做生意,是車行的聯合經理,而莉蓮也是唯一董事。
在澳洲,每輛車都有獨特的車輛鑒別號碼,安裝在車牌或刻在零件上。所謂“汽車重生”(car rebirthing),是指用零件或獨特的序號組裝被偷的汽車,以掩飾車輛的真正身份。
一匿名者向該車行買汽車零件,發現它沒遵守一些條例,因此向當局投訴。
2014年7月29日,獲搜查令的警方上門調查,發現貨倉大門上鎖,入口處也被兩輛貨車阻擋,就聯絡麗蓮,後者叫警方聯絡被告。
被告到場移開貨車和用鑰匙打開貨倉,當時承認貨倉是用來存放汽車的。
警方繼續展開搜查,共找到五輛汽車、引擎和零件,被告一直在場,稱擁有所有搜查物的相關文件記錄,卻始終沒有出示。
同年8月6日,警方到莉蓮的家搜查,在後院找到另五輛汽車,被告當時不在。
當局調查顯示,搜查到的零件序號屬于報失汽車的零件,而找到的汽車也是報失車輛,但車牌、引擎和零件已被組裝。
當局後來以25項罪狀提控被告,包括各11項處理贓物和不當擁有獨特序號,以及兩項擁有不屬于車輛的車牌和一項進行有組織汽車重生活動的罪狀;各項罪狀可判坐牢至少12個月。
代表政府的政府律師提呈四個文件夾,含有10個警員和一個證人的宣誓書,以及罪狀中提及的物件照片。
被告辯稱扣押的汽車和零件不屬于他。他既不是公司董事,也非經理,是公司銀行戶頭持有人之一是因爲若姐妹身體不適或不在時,他可協助處理賬目。
他承認貨倉是車行的存放處,但那不是他的生意,也否認向警方說過擁有所有汽車和零件的記錄文件。
他離開澳洲是因上述私人理由,反指當他在澳洲時,警方其實有大把時間可以逮捕和盤問他。
去年12月22日,新加坡接獲澳洲政府有關逮捕被告的要求後,隔天就發出逮捕令,並在今年1月19日逮到被告。
今年3月,澳洲當局向我國提出交出被告的正式要求,被告聘律師加以反對。
他指逮捕令的支持文件上,沒有相關執法人員的簽署,所以算違法,他理當獲釋。
但法官認爲,法令沒規定證據的形式,或證據是否應該簽署。即使有所謂的不符合規定,也不能指這事導致不公,就此使逮捕令無效。
律師辯稱,擁有獨特序號、車牌不對的汽車,或重造汽車,都無法構成符合引渡條文的罪行。
但法官不認同這個看法。她說,雖沒證據顯示涉及的車輛或零件是被偷的,但因爲有獨特的序號,可強有力地推斷它們是以不當或欺詐手段取得,被告有責任解釋如何取得這些財物。
另外,把車牌裝在另一輛車的行爲,也已涉及不當。所以,上述罪行符合引渡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