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我國的反毒策略向來是遏制供應和減少需求並重,
而嚴刑峻法是對付嗜毒與販毒者的重要措施之一。
濫用毒品法令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于1973年應運而生。
本期《說法識法》向Leo Fernando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刑事
律師彼得弗蘭度(Peter Fernando)了解濫用毒品法令所涉及的法律課題。
所有涉及毒品的案件都會援引濫用毒品法令至少一項假定條文,這些條文包含在第17節至第22節,以便控方提控嫌犯。
彼得弗蘭度律師受訪時指出,控方最常援引的假定條文是第17節和第18節。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司本月發表的一份判詞,就特別琢磨這兩項假定條文,要求控方日後處理涉及販毒案件時,必須具體說明是援引哪項假定條文作爲提控的依據。
大法官梅達順在判詞中設下援引假定條文的指導原則時指出,這麽做有助法庭評估控方的案件是否成立,更根本的是讓被告有充分機會知道他可提出什麽證據來反駁,尤其是當案件可能援引多過一項假定條文。
這份判詞基本上是駁回兩名販毒者的死刑上訴,而弗蘭度是其中一名死刑犯的代表律師。要使販毒罪名成立,必須證明被告持有和知道毒品的性質,並爲販運目的而擁毒。這起案件同時觸及第17節和第18節的假定條文。
兩項假定條文規定如下:
第17節
一個人若被證實所持特定毒品的重量超過最低份量標准,若超過2克海洛英,將被假定是爲了販毒而持有毒品。
第18節
這項條文包含兩項假定:
① 任何人被證明擁有或看管任何裝有毒品的東西,或藏有毒品的東西或場所的鑰匙,或毒品的所有權文件或運送毒品的相關文件,都會被假定爲擁有這些毒品。
② 任何人若被證實或假定擁有毒品,他將被假定爲知道該毒品的性質。
梅達順代表三司發表判詞時說,第17節和第18節的假定條文是不能同時援引的;只有在證實被告持有和清楚知道自己擁毒的情況下,才能援引第17節假定販毒的條文。
因此,他認爲控方未來若碰到類似兩項假定條文都適用的案件時,“有義務”明確說明控方是以哪一節條文爲依據。這意味控方不能再含糊地指控被告已被證實或假定擁毒、知道毒品的性質,以及爲販毒目的而擁毒。
有關指導原則對案件結果沒有任何影響。然而,梅達順指出,有鑒于每起案件可能涉及一系列不同事實,若不說明提控依據,可能對被告有不利影響。
被告可舉證駁倒假定 證明本身清白
弗蘭度說,制定濫用毒品法令的目的在于嚴厲取締與遏制本地的毒品活動,不納入假定條文的話,勢必減低法令的阻遏作用,因爲控方很難舉證定被告的罪。
不過他強調,上述假定是可以駁倒的,而被告須負起舉證責任向法庭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庭得根據案情和證據權衡各種可能,判斷被告是否推翻了有關假定條文。
一般上,被告的抗辯理由是建立在證實自己沒持有毒品或不知道毒品性質;面對嗜毒罪時,則要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下被誘使吸毒。
其余四項假定條文如下:
第19節
任何地方或場所內若發現用來吸食、注射或服用毒品的管子、針筒、器具或其他用品,將假定爲用來吸食、注射或服用毒品的地方或場所。
第20節
任何船只或飛機上若發現毒品,將假定是在船長或機師知情下被帶上去的。
第21節
任何車輛內若發現毒品,將假定車主及暫時掌控該輛車的人持有該毒品。
第22節
一個人的尿液若驗出毒品成分,將假定爲觸犯嗜毒罪名。
案件背景
2015年5月27日,拉馬特交給再諾一個綠色包包,後者給了他現金8000元。再諾接著把包包搬移到一個倉庫裏,並藏在一些貨盤後面。
最終,再諾在倉庫遭執法人員逮捕,而上述包包被發現裝有不少于53.64克的海洛英。拉馬特則在兀蘭關卡被捕。
再諾的抗辯理由是他以爲拉馬特是爲送20條走私香煙而見面,而他是爲這些私煙付錢。然而,他知道包包裏並不裝有香煙,所以把它放在倉庫的貨盤後面,以便日後歸還拉馬特。另一方面,拉馬特聲稱相信自己當時只是在運送藥物。
兩名男子在聯合審訊後被最高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死刑。他們的死刑上訴本月被最高法院上訴庭駁回。
刑罰取決于毒品種類
濫用毒品法令的第二附件將毒品分成三大類,在每一起涉及販毒或擁毒的案件中,不同毒品各有不同程度的懲罰。
例如,當一個人持有一包相信是海洛英的毒品時,他所面對的指控和刑罰取決于毒品的淨重,而不是總重量。有關毒品的實際重量由衛生科學局毒品濫用檢驗單位的分析員鑒定。
弗蘭度指出,不少面對死刑的被告就在毒品經過分析後,發現毒品的實際成分含量低于可判死刑的最低份量標准。
他在談及多年前負責的一起案件時說,被告被指持有重達5公斤的海洛英,遠超過15克海洛英可判死刑的最低標准。
然而,根據衛生科學局的分析,被告所擁有的毒品實際僅含有13克海洛英,比可判死刑的最低標准少2克。被告後來認罪,被判坐牢20年和鞭刑15下。
弗蘭度說:“如果衛生科學局的分析最終證明被告所擁有的毒品成分含量較少,有可能避免更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