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公司Beam計劃在本地推出共享電動踏板車服務,不過,陸路交通管理局受詢時強調,有意提供共享器材服務的業者須先獲得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才能在公共場所運作。
Beam是本地公司,兩名創辦人之一蔣松叡(28歲)是共享腳踏車業者ofo的前任東南亞總經理,他早前也曾是私召車業者優步(Uber)的職員。他目前是Beam的首席執行長。
該公司前天發文告宣布,已籌得640萬美元(約900萬新元)的種子資金,准備進軍亞洲市場,並“即將”在本地推出共享電動踏板車服務。
文告指出,這筆資金將用于購買電動踏板車隊、開發手機應用,以及擴大工作團隊等。
陸交局答複媒體詢問時說,當局已得知Beam有意在本地推出電動踏板車服務,並已按照常例和該公司接洽,了解其營運計劃。
陸交局提醒所有計劃經營共享器材服務的業者,在公共場所無牌提供服務是違法的。無牌業者可面對最高1萬元罰款,或坐牢不超過六個月,或兩者兼施。若業者仍繼續無牌營業,每天將另罰款500元。
根據國會今年3月通過的停車處(修正)法令,提供“無車樁”共享服務的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以及電動踏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的業者須申請執照。
陸交局今年5月先開放讓共享腳踏車業者申請執照,並在上個月頒發執照給六家業者,其中包括ofo。新業者每年有兩次機會申請執照,下一次爲明年1月,到時,有意經營“無車樁”個人代步工具的業者也可申請執照。
之前在ofo擔任東南亞區政策與通訊主管的希爾頓(Christopher Hilton)目前是Beam的企業事務副總裁,他受訪時確定,Beam將會申請營業執照,但並沒有透露具體推出服務的日期,僅說“會和當局緊密合作”。
他說,如果公司計劃在獲頒執照前提供服務,將會考慮和現有一些試行提供共享電動踏板車服務的業者般,與私人發展商合作,在非公共場所先推出服務。
希爾頓也不願透露公司計劃投放的車隊數量,他說:“我們不會像一些共享腳踏車業者般,大量投放車隊以搶占市場占有率。我們最初的車隊數量不會太多,會先確保能有效經營,再用幾個月的時間擴充車隊。”
他也指出,謹慎規劃車隊的原因也包括考慮到充電安排。Beam計劃采用美國一些共享腳踏車業者的充電模式,出錢讓公衆幫忙充電,因此須避免車隊數量太多而無法負荷充電需求的情況。
Beam采購的是賽格威-納恩博(Segway-Ninebot)品牌的電動踏板車,希爾頓指該品牌符合陸交局規定所有電動個人代步工具從2021年起須遵照的美國UL2272安全標准。
他也說,公司接下來有意在馬來西亞、澳大利亞和韓國推出共享電動踏板車服務,並會根據各地情況決定是否用同樣品牌的電動踏板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