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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約明年1月1日生效 社企小販中心攤販每周只須開檔五天

2021 年 3 月 12 日 江苏新闻

國家環境局已就社會企業小販中心的小販合約內容,完成首輪評估工作。五家社企小販中心管理業者都同意在小販攤位營業時間、合約終止通知期限和押金、違約賠償金,以及律師費四大方面作出調整。

楊漾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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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年1月1日開始,社會企業小販中心的攤販每周只須開檔至少五天,要提前解除合約也只須給予兩個月通知。

國家環境局已就社會企業小販中心的小販合約內容,完成首輪評估工作。五家社企小販中心管理業者都同意在小販攤位營業時間、合約終止通知期限和押金、違約賠償金,以及律師費四大方面作出調整。

環境局昨天召開記者會,說明過去三周來所進行的檢討結果。接下來,該局還會針對另一個引發熱議的小販營運成本課題進行評估。

新合約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生效。合約內容經調整後,社企小販每周須開檔至少五天,而不是目前規定的六天,但小販可根據本身意願,決定是否要增加經營天數;業者將給予小販營業時間選項,如果小販有意每天開檔超過八個小時,業者會與他們討論如何合理安排人手。

之前有小販不滿部分業者的解約規定,如提前解約須償還剩余租期的租金。在新條例下,小販可提前兩個月提出解約通知,業者收取的保證金(security deposit)也不得多于兩個月租金。

也就是說,只要小販給予管理業者足夠的解約通知期限,業者不會沒收保證金,也不會要求小販支付超過兩個月的租金,或支付租金直到業者找到新人接手。除非小販違反租約或損壞了攤位。

不過,據了解,之前並沒有社企小販,因提前解約而被業者要求支付剩余租期的租金。

環境局發言人昨天在記者會上指出,當局評估後發現,小販合約中的確存在內容繁瑣的條款,這類條款普遍用于食閣或咖啡店等其他種類的餐飲場所合約中,但並不適用于小販中心,因此有必要做出調整,更好地保障小販利益。

環境局:收取違約賠償金有規範作用

另外,環境局指出,向小販收取違約賠償金具有一定的規範作用,但業者接下來須確保這類收費合理。

發言人說:“小販如果屢勸不聽或不遵守管理層規定,問題還算不大,繳付的賠償金最多50元;但若涉及國家政策、外籍工人、公共衛生或清潔問題,情況就比較嚴重,須繳罰100元。”

“環境局管理的小販中心雖沒有收取這類賠償金,但我們會給予違例小販警告,嚴重者則會收回他的攤位。”

五家業者也決定承擔合約籌備和執行過程中所含的律師費,但這不包括小販必須自行支付的印花稅。

環境及水源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許連碹博士,昨天在走訪後港9道的茨園小販中心後接受媒體訪問時強調,作爲監管機構,環境局有必要平衡各方利益,以確保新小販中心成功運作。她指出,調整後的合約條例也更向環境局目前對旗下小販中心的監管方法看齊。

她說:“即便我們允許業者有創新做法,環境局將重新平衡它對社企業者的軟性監管方法,並執行更大監督力度,確保食客和小販的需求得到良好回應,讓小販中心達到它的社會目標。”

七座以社會企業模式經營的新小販中心小販,昨天通過管理業者獲知最新的合約調整。他們認爲,新合約條例更合理,能協助小販減輕不少心理壓力。

一名不願具名的裕廊西小販中心攤主說:“我們這裏有幾名小販不想再繼續做了,現在他們都覺得如釋重負,因爲只要提前兩個月通知就可以。一份合理的合約本來就應該這樣,而且更類似于環境局本身的監管方法,我們覺得會更有保障。希望明年有一個更好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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