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區欽潔受訪時指出,與銀行存款不同,電子錢包款項不受存款保險計劃保障。鑒于本地電子付款業者多缺乏業績記錄,金管局有必要以“雙保險”方式保障用戶資金。
陳婧 報道
新出爐的付款服務法案爲電子錢包業者定下更嚴格的監管要求,有業者對一些規定提出異議,但受訪律師認爲這類安全保障條規有必要存在。
根據前天在國會提出新法案一讀,每個電子錢包戶頭余額頂限爲5000元,一年內從錢包裏轉出的款項不得超過3萬元,但這不包括轉入用戶在本地銀行戶頭的款項。
總部在英國的電子彙款業者TransferWise預計,有超過兩成本地客戶會受這兩項規定影響。公司已經須要把客戶款項隔離管理,避免公司倒閉帶來的風險,因此認爲無需多此一舉。
TransferWise銀行部主管盧卡斯梅(Lukas May)指出,公司是法案定義下的大型付款機構,已經需要爲全部客戶款項提供安全保障,也不會像銀行那樣用存款來放貸。“因此,設定上限會爲客戶帶來不必要的不便,也阻礙了創新和競爭。”
本地電子錢包業者Xfers也擔心新規定將限制電子錢包功能,認爲當局應爲不同活動設定不同頂限。
Xfers聯合創辦人梁生鋒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一些客戶正考慮使用電子錢包支付房租、公寓管理費和設施預訂費等大額開銷。“如果他們同時使用我們的電子錢包購物,很容易超過轉賬頂限。”
Liquid Pay母公司Liquid集團總裁陳光龍則說,目前用戶存入的款項多用于日常付款和轉賬,相信新條例對用戶不會造成太大影響。
鴻鹄律師事務所(Bird & Bird) 合夥人區欽潔接受早報訪問時指出,與銀行存款不同,電子錢包款項不受存款保險計劃保障。鑒于本地電子付款業者多缺乏業績記錄(track record),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有必要以“雙保險”方式保障用戶資金。
區欽潔說:“本地消費者在電子錢包裏存放超過5000元的現象並不多見。如果未來這個趨勢逐漸普及,相信金管局會檢討條例,相應調高上限。”
新法案也禁止用戶從電子錢包戶頭提取現金。金管局在回應法案公衆咨詢時指出,付款服務法案旨在推動電子付款,而不是使用現金。此外,根據自由貿易協定,現金提取服務是爲特准全面銀行(Qualifying Full Bank)保留的特權之一.
此外,新法案規定電子錢包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放貸,也不能用所收取的款項資助公司業務。這意味著本地業者不能像中國支付寶一樣提供“花呗”這類信貸服務。
本地業者Grab今年初推出金融科技平台Grab Financial,爲東南亞消費者和小微企業提供借貸服務。Grab回應本報詢問時指出,公司沒有將收取的消費者款項用于放貸。
艾倫格禧律師事務所(Allen & Gledhill)合夥人洪偉銘認爲,當局對電子付款業者制定更嚴格的標准,主要是爲了明確區分電子錢包和銀行等傳統金融服務機構;後者必須符合更高監管標准,以應對放貸服務帶來的風險。
他說:“這類管制有助于提高消費者對付款活動的信心,推動新加坡向全球金融科技中心的目標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