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租購公司追爛賬17年,稱被欠4萬余元的購買巴士貸款,卻被國家法院下令須“歸還”貸款人“多付”的近8000元。貸款公司據理力爭,高庭下令案件移交國家法院重算貸款額。
營運經理17年前買巴士,巴士早已報銷,與貸款公司的貸款糾紛卻尚未解決。雙方賬目一直算不清,打了至少七輪官司,最新進展是被高庭下令案件移交國家法院重算貸款額。
在這起頗爲罕見的纏訟中,分期付款租購(hire purchase,簡稱HP)公司Uni Development稱被欠4萬余元,卻被國家法院下令“歸還”貸款人蘭吉星“多付”的近8000元。
這筆爛賬,貸款公司從2001年起,就聘請楊秀清和楊微揚律師(Yeo Marini & Partners)代爲追討,相信律師費已超過4萬余元的索額。
不過,據了解,貸款公司爲了堅持原則,決定據理力爭,不願放棄。截至上月底,蘭吉星拖欠的款項已達5萬7000元。
根據判詞,本案答辯人蘭吉星是妻子獨資經營的Ranco運輸服務公司的營運經理,另兩答辯人是他的密友和妻舅,爲貸款擔保人。
2001年1月,蘭吉星與貸款公司簽下HP合約,以15萬元買下有49個車座的巴士。
根據合約,貸款年息爲5.25%,拖欠年息爲18%。蘭吉星過後欠款,上訴人終止合約,2003年3月取回巴士,兩個月後入禀法庭追債。
貸款人否認拖欠貸款公司指備忘錄違反HP法令
同年8月,雙方簽下稱爲“備忘錄”的新協議,上訴公司也終止索賠官司,巴士歸還蘭吉星。
根據備忘錄,蘭吉星須償還14萬元的貸款額,另加5萬8800元的6%利息,總計19萬8800元。
從2003年8月起,蘭吉星須用七年,即每月一次、分84次攤還,直到貸款付清爲止。
2014年9月,上訴公司再次入禀法庭,就蘭吉星違反備忘錄條款,追討他所拖欠的4萬1400元。
蘭吉星否認拖欠貸款公司,指備忘錄是非法的,違反HP法令,所以無效。他還提出反訴,稱2002年至2010年的付款不清,要貸款公司詳列所收的全部付款,還說自己多付了,要對方退還。
另兩答辯人也辯稱,他們完全不知簽訂備忘錄的事,所以擔保事宜應“合法終止”。
不過,去年2月,訴辯律師通知法官,說三名答辯人承認償還的責任,要法庭直接計算貸款公司的損失。
雙方後來接受法庭發出的協議判決(consent judgement)。協議判決是指法庭在訴辯雙方都同意判決的情況下,所做的裁決。
三名答辯人後來卻變卦,稱從沒指示律師接受協議判決,還就撤銷協議判決打了另三輪場外官司,甚至起訴律師。
今年4月,國家法院副主簿計算貸款公司的損失時,裁定總貸款額和利息是19萬9478元,而蘭吉星已支付19萬7004元。
不過,因爲蘭吉星付了兩筆總計1萬零400元的款項給貸款公司,後者記錄不清,所以必須歸還7926元給蘭吉星。
貸款公司不服,指協議判決的法律效果是它有權獲得賠償,下令它歸還是不對的。它向國家法院法官上訴,卻被駁回。
貸款公司锲而不舍,向高庭司法委員洪清福上訴,最終上訴得直,司法委員下令國家法院助理主簿重審。
司法委員接受貸款公司的陳詞,即副主簿應根據備忘錄的款項計算貸款公司的損失。
貸款公司指副主簿沒根據備忘錄的款項計算其損失,也算錯拖欠利息的日期——副主簿只算到入禀日,而不是她計算損失的日期,導致貸款公司損失了1310天、大約三年半的利息;副主簿也錯誤裁定那兩筆1萬零400元的付款是“多付”款項。
司法委員接受貸款公司的說法,下令副主簿重新計算相關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