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控方舉證不足,本案疑點的利益將歸被告,
本堂宣判被告無罪釋放(Prosecution has failed to prove its cas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法庭上,偶爾會聽到某某被告判無罪、當庭釋放。
法律上,“無罪不代表無辜”。
這樣的法律概念,一些人或許無法接受。
不代表無辜,那是不是指做過壞事?無罪,是表示被告很會說謊,
還是證人要嫁禍被告卻不成功?
一名在療養院工作的孟加拉籍男子(34歲)被控非禮中風婦女後,不承認非禮罪,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劉玟進律師解答關于“無罪”的種種課題,並談談他代表的這起案件。
被告判無罪有三種可能:目擊證人撒謊、目擊證人因錯誤觀念而搞錯,以及目擊證人的想象力過于豐富。
劉玟進律師以上述被判無罪的療養院員工的案件爲例說,審理上訴的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相信女護士是誠實的證人,但她所看到的欠缺確定性,因此有可能看錯眼前所發生的事情。
根據控方的立場,在案發日,被告趁其他病患和工作人員參加活動時,偷偷溜進女病房,脫掉受害人的褲子和紙尿布,光著臀部騎在她身上不停磨蹭,被巡房的護士撞見並揭發惡行。
不過,被告稱他進入病房是爲了修理電視機,女護士進房那一刻,他剛好在幫女病人調整枕頭。
辯方的立場是:這名目擊證人是在稍縱即逝的情況下看到被告,她由于工作疲倦,加上所站位置的角度問題,因此看錯了。該證人在庭上的供證也與口供書有出入。
法官指出,被告的說辭雖然出現前後不一致,但並非完全不可信,加上無其他客觀佐證,判被告有罪並不妥當。
劉玟進律師陳詞時提到,根據目擊證人所作的錯誤證詞,結果錯判被告的事件過去也曾發生,並不是新鮮事。
“我們也須參考美國一些案例,曾經被治罪的殺人犯和強奸犯後來因爲有了脫氧核糖核酸的證據而判無罪。”
他指出,如今越來越多人更明白心理學,知道有“錯誤記憶”“錯誤觀念”和“時間片段錯誤”(time slice errors)這回事。
“事實是,某被告記錯事件的順序,不一定代表他在撒謊,有可能只是他搞錯,好像時間片段。法庭現在已越來越能接受犯錯的可能,以及記憶和觀念的不可靠。”
另外,劉玟進律師也說,療養院女護士是控方的唯一證人,“單憑一個目擊證人的證詞定被告的罪,有其危險性。”
證人撒謊的後果
另外,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證人(包括目擊者或受害者)撒謊,或作出惡意指責,他們可能被控。
若證人被發現撒謊,可被控僞證罪(perjury)。根據刑事法典第193項條文,在庭上供證時給假證詞,或僞造文件(包括宣誓書、支持文件等),一旦罪成,將被判強制性監禁長達七年,並另加罰款。
被判無罪,可以向政府索償嗎?
刑事案的被告爲了案件,他們所承受的身心和精神壓力可想而知。他們一旦被判無罪,能否向政府索償?
劉玟進律師說,被判無罪者可以向政府索償,但要成功不容易。
今年,國會通過修正法令,允許法庭下令控方承擔被告抗辯時的費用。
“如果被告判無罪,而且可以證實相關提控是‘瑣屑或無理纏訟’(frivolous or vexatious),法庭可以下令控方、投訴人、或導致被告被提控的消息提供者,承擔被告爲了抗辯所花費的全部訟費和開銷。不過,‘瑣屑或無理纏訟’的標准非常高,不容易證明。”
根據刑事法典,索賠款額不能超過1萬元。不過,判無罪的被告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就惡意傳控(malicious prosecution),索取超過法令所限的賠償額。
他以自己所代表的案子——涉嫌非禮療養院病人最後判無罪的孟加拉籍員工爲例說,從被控到上訴完結,被告在本地滯留長達兩年,沒有工作,還因爲找不到人保釋等候上訴,還被押了兩個月左右。
“政府應協助這類外國工人找工作,在他們等待結果期間,爲他們提供經濟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