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受害者的定義進一步擴大,與他們同住並經常接觸、或擁有親密關系的罪犯,將可面對一般最高刑罰的兩倍懲處。
《刑事法典》檢討委員會去年提呈的報告,有個“加強保護弱勢受害者”的重要章節,弱勢受害者被定義爲外籍女傭、未滿14歲的少兒、弱智或殘障,以致無法自我保護的弱勢者。
委員會認爲以這些弱勢受害者爲犯罪對象罪加一等,刑罰可達一般最高刑罰的兩倍。
根據內政部和律政部的聯合文告,參與公共咨詢者支持這個建議,並進一步建議弱勢受害者應包括遭配偶或親密伴侶虐待的人,以及年長者。
因此,昨天提呈一讀的刑事法改革法案,納入另兩類受法律加強保護的弱勢受害者。
一類是與罪犯擁有密切關系者(close relationship),即同住在一個屋檐下,並且經常相互接觸。另一類是與罪犯擁有親密關系者(intimate relationship),比如共同撫養孩子、在經濟上相互依賴,或共同承擔日常生活的責任和義務等。至于虐待年長者的看護者或家人,若證實他們與長者有密切關系,他們同樣會面對更嚴厲的刑罰。
此外,政府考慮委員會的建議和公衆反饋後,把肛交和口交都納入強奸罪條文,以更全面保護性罪案的受害者,不論男女。
在兒童罪犯方面,委員會建議把須承擔刑責的最低年齡,從七歲提高到10歲。根據過往情況,本地被捕的七歲至九歲孩子不多,豁免他們的刑責不會對我國社會造成太大影響。配合這項改變,政府將制定一套改造框架,管教觸犯法律的七歲至10歲孩童。框架制定好後,有關修訂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