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總檢察署發言人說,在一項無佐證證據的性侵投訴中,評估受害者證據的標准是設定在“具異乎尋常說服力”的高標准。她指出,本案提出刑事參考是要上訴庭決定,評估目擊者的證據的標准,是否要比上述評估受害者的高標准還要高。
療養院孟加拉籍男職員否認非禮中風女病人的指控,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坐牢22個月和打三鞭。他提出上訴後,被高庭改判無罪釋放。總檢察署已入禀高庭,就“公共利益”的法律問題,向最高法院上訴庭提出刑事參考(criminal reference)。
總檢察署發言人向《聯合早報》證實,控方已在去年11月30日提出刑事參考,但審理的日期未定。
據發言人說,在一項無佐證證據的性侵投訴中,評估受害者證據的標准是設定在“具異乎尋常說服力”(unusually convincing)的高標准。
她指出,本案提出刑事參考是要上訴庭決定,評估目擊者的證據的標准,是否要比上述評估受害者的高標准還要高。
“這個法律問題是基于高庭法官口頭裁定被告無罪時所發表的評論,就是目擊者陳述她所看到的,會比受害者的陳述來得弱,因爲目擊者可能會出現錯誤和誤解的情況,但受害者不太可能會誤解自己所遭遇的襲擊。”
代表被告的無償律師劉玟進(Dentons Rodyk & Davidson)說,高庭法官的判決理由尚未出爐,而且刑事參考待審中,所以現階段不便置評。
刑事參考主要是指導和厘清法律課題。終審法院如何解讀相關法律,對日後類似案件的判刑將起指標作用。
本地的刑事司法制度只有一層的上訴,即國家法院案件只能上訴至高庭,不能再往最高法院上訴庭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要提出刑事參考,必須符合“有法律問題”和“具公共利益”這兩個元素,而控方是不必經過法庭批准,就可以自動提出申請。
可能出現幾種局面
刑事參考可能出現幾種局面,一是終審法院接受高庭解讀,駁回總檢察署的申請,維持被告無罪的判決。
如果終審法院不同意高庭看法,將有兩種可能。一是只厘清法律課題,供日後案件參考,卻保留高庭判被告無罪的決定;另一可能是,厘清了法律,決定重新考慮判刑,這包括保留、增加或減輕國家法院的判刑。
在西部療養院工作的被告(34歲),被指于2016年11月26日下午非禮中風婦女。受害女病人案發時55歲,因多次中風,行動和言語受限,無法上庭供證。
國家法院法官林書浩去年5月判被告罪成時,嚴厲斥責被告,說這是他審過、讓他最震驚和不安的案件。
去年11月23日,無償律師劉玟進代被告上訴,結果成功翻案。從被控到上訴完結,被告在本地滯留長達兩年,沒有工作,還因爲找不到人保釋等候上訴,被押了兩個月左右。
根據控方說法,被告在案發日趁其他病患和工作人員參加活動時,偷溜進女病房,脫掉受害人的褲子和紙尿布,光著臀部騎在她身上不停磨蹭,被巡房的護士撞見。
但被告稱當時是要修理電視機,女護士進房那一刻,他剛好在幫女病人調整枕頭。他指護士因工作疲倦和所站的角度問題,因此看錯了,其供證與口供書也有出入。
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相信女護士是誠實的證人,但所看到的欠缺確定性,因此可能看錯。被告的說辭雖然前後不一致,但並非完全不可信,加上無其他客觀佐證,判他有罪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