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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百萬元公寓和存款姐妹對簿公堂

2021 年 3 月 12 日 宁拙无巧

洪家有三個姐妹,起訴人洪美燕是幼妹,答辯人洪秀花是大姐。另一姐妹洪秀珍是訴方證人,與幼妹在同一陣線。訴辯雙方將在下月底提呈書面總結陳詞。

爲了公寓和戶頭存款,兩姐妹爭執不休,最終到高庭打官司,互相指責,要向對方索回超過百萬元。

洪家有三個姐妹,起訴人洪美燕是幼妹,答辯人洪秀花是大姐。另一姐妹洪秀珍是訴方證人,與幼妹站在同一陣線。

據了解,起訴人是文員,答辯人持會計學位,現已退休。

本案上月在高庭審理了五天,訴辯雙方將在下月底提呈書面總結陳詞。

法庭文件顯示,三姐妹在1995年年底左右,同意合資購買蔡厝港環道的北桦苑(Northvale )執行共管公寓,當時買價80萬余元。

根據訴方立場,三人同意分權擁有(tenancy-in-common)公寓,即大姐擁有50%的權益,兩個妹妹各25%權益,並讓大姐全權負責公寓的所有事務,包括收租、支付房地産稅、分配租金等。

起訴人後來發現,房契注明大姐持75%權益,洪秀珍25%,自己的名字不在裏頭。

她也發現,大姐錯誤扣押三人應當分享的租金、報大公寓管理費和房地産稅,還從租金扣除不同雜費,卻沒出示可證明相關“開銷”的文件。大姐也從2016年8月起至今,停止付她租金。

妹妹表明既然擁有25%的權益,名字就應放在房契上,要高庭司法委員洪清福下令房契須填上她的名,否則下令賣掉公寓,讓她享有賣價所得的25%。

她也要高庭下令大姐列出公寓從1999年10月起的賬目清單,歸還她被錯誤扣除的款項。

另外,妹妹也指根據2009年的投資協議,大姐要她出資45萬元,這筆錢存入兩人聯名的銀行戶頭,轉換成31萬余美元,當年年底卻被大姐提走。

妹妹要追這筆錢,但大姐駁斥說,是妹妹同意讓她把錢提出,存入她的個人戶頭,當成妹妹償還投資外彙的虧損。

針對公寓事宜,大姐指妹妹當時在辦離婚手續,因此不要與公寓有份,交由另一姐妹洪秀珍安排一切。大姐也指兩個妹妹都沒興趣管理公寓,她才接手。

針對妹妹要求高庭,把大姐所持的權益轉回給她,大姐指出,她和妹妹有其他投資,結果蒙受虧損,是妹妹同意以自己的25%公寓權益,抵銷她幫妹妹償還的投資款項。

根據辯方,妹妹在2006年開設一個單名投資戶頭,稱資金困在別處,要求大姐把一些款項存入她這個戶頭。從2006年至2009年,大姐一共存入9萬余元。當她要妹妹歸還時,妹妹說就用她的25%公寓權益抵銷。

辯方指訴辯雙方在2008年開設一個聯名投資戶頭。妹妹同意貢獻資金,並共同承擔投資虧損,還說大姐幫她投入的投資款項,可以用公寓抵銷。

大姐反訴指妹妹應承擔一半投資虧損

2016年初,投資虧損了144萬余美元和4萬6000新元。大姐提出反訴,指妹妹理當承擔一半的虧損,總計100萬元左右,並要高庭宣判她享有妹妹公寓的25%權益。

大姐指即使高庭判妹妹勝訴,扣除妹妹索討的公寓權益和31萬余美元,高庭也應下令妹妹歸還她24萬美元(33萬余新元),這是她從2012年至2015年存入聯名投資戶頭的一半款項。

妹妹否認辯方有關“抵銷協議”的安排,指這是大姐事後想出、編造的故事,目的是避免償還妹妹應得的。妹妹指大姐的故事毫無邏輯和理由,因爲她沒理由用大姐的錢玩外彙,而且是在她已不信任大姐的情況下,讓大姐代她投資外彙。

本案由司法委員洪清福審理。訴方代表律師是呂紀鵬律師事務所(Characterist LLC)的黃一鳴和陳偉傑,辯方是陳射坤和黃芊慧(Vicki Heng Law)律師。(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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