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李顯龍總理長子李毅鵬被假私召車司機探話一案中,警方公布涉案司機的犯罪記錄,是爲了給公衆更完整的交代,解釋爲什麽對案件展開調查。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前天在國會以書面答複阿裕尼集選區議員、工人黨主席林瑞蓮的提問時指出,他指示警方調查案件時,在不公布涉案司機姓名的情況下列出他的犯罪記錄,這麽做符合公共利益。
“警方如果不列出安全考量,公衆不一定明白警方爲什麽調查此事,更可能會誤解警方的舉措。向公衆提供相關和指定的事實很重要,這麽做才能維持公衆對警隊的信心。”
李毅鵬上個月15日外出時坐上一名31歲男子開的私家車,司機在途中反複引導他證實自己身份,打探住址和總理住家的保安細節,並在李毅鵬不知情,也沒有得到同意的情況下錄制了視頻。視頻後來還被放上網。
警方在向媒體證實調查此案時,透露了司機有前科。
尚穆根在答複中說,涉案司機曾在2014年因非法駕走他人車輛在公路交通法令下被定罪;2012年也曾涉及偷竊而被警方警告;有人在2014年報警指被他刑事恐嚇。
林瑞蓮詢問內政部,公布涉案司機的案底是哪個政府機構的決定,以及如何確保執法機關和媒體不公布刑事調查中可能影響調查工作或有損涉案人利益的信息。
尚穆根指出,警方在決定公布什麽信息時遵循現有法律要求。如今社交媒體普及,政府機構有時須更快發布信息,不一定每次都等到審訊開始或結束。
“警方若判斷有必要及早發布信息就會這麽做,同時小心處理,不影響任何後續的調查或法律程序。”
涉案司機無執照載客
內政部也披露,涉案司機違規載客。他去年11月因沒有在車上張貼“私人出租車”防僞貼紙,觸犯管制條例,被業者Grab解雇。
尚穆根指出,開車載送李毅鵬的司機駕駛的是私人出租車,車子並沒有共享乘車執照,是不能在街邊接載乘客的。
Grab昨天答複《聯合早報》詢問時證實,涉案司機去年11月被發現沒有張貼私召車貼紙,觸犯了公司的行爲准則,也違反公路安全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