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玲 報道
涉嫌非禮四名男下屬的前交警警長上訴得直,高庭法官裁定他只對一名下屬伸出狼爪,把他的刑期從16個月又9周,減至12周。但法官斥責被告不應隨便在職場做出侵犯他人隱私的舉止,例如亂摸下屬的敏感部位。
《聯合早報》之前報道,被告陶菲克(57歲)被指從2015年1月至9月任職交通警局警長期間,非禮五名19歲至22歲的國民服役警員。
他在國家法院受審後,被判非禮四名男下屬的六項罪名成立,另一項非禮第五名男下屬的罪名則不成立,須坐牢16個月又9周。被告不服罪成與刑罰,上訴至高庭,他在等候上訴期間開始入獄服刑。
高庭法官陳成安上個月22日審理這起上訴案後,推翻被告六項非禮罪名中的其中四項,只判他非禮一名男下屬的兩項控狀成立。
法官在本周發表的書面判詞中指出,這是一起令人感到困擾的案件。法律必須阻遏人們肆意侵犯他人的私人空間,但同時也要確保有足夠證據說明,被告是在清楚自己的行爲構成非禮罪的情況下犯案。
法官認爲,針對涉及其中三名男下屬的控狀,控方未提出充分和不具任何疑點的證據,來說明被告是存心非禮他們。
例如,被告主動向其中一名男下屬建議,可教他如何剔除體毛來消除身上的狐臭味。在法官看來,兩人手機短信往來顯示下屬是自願出現在被告的住家,並同意讓被告幫忙他剔除體毛。
過程中,被告頻頻觸摸下屬私密部位,但後者沒反抗或表示不舒服。法官指出,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難以裁定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爲其實等同于非禮罪行。
法官也強調,他接受被告在工作場所不時與下屬有肢體接觸,例如按摩他們的肩膀及拍打他們的臀部,這些是被告與下屬之間的工作文化。
法官說:“但這種胡鬧行爲是有限度的,下屬沒有表示不舒服,並不意味著被告不知道自己一些更過分的行爲,其實已構成非禮罪。”
在法官看來,被告亂摸一名下屬的乳頭,以及擠捏他的臀部敏感部位,這些動作已超出下屬平日所能接受的觸摸範圍,並且構成非禮行爲。
法官斟酌後把被告刑期縮短至12周,被告當庭獲釋。由于被告在國家法院被治罪後就開始入獄服刑,截至上訴得直出獄當天,他其實多坐了約五個月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