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訴庭裁定少了一名代議士的馬西嶺—油池集選區無須舉行補選,主要是因爲目前沒有法律規定集選區若有任何議席懸空,同區的其他當選議員得集體辭職以舉行補選。反之,目前有明確法律禁止任何集選區在所有議席都懸空之前就舉行補選。
此外,上訴人黃淑儀博士和答辯人總檢察長都指出,政府1988年爲了推行集選區制度而修訂憲法時出現法律疏忽(legislative oversight),以致目前要如何诠釋相關條文成了模棱兩可的局面。
審理上訴案的五司,即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潘文龍、朱迪柏拉卡斯、鄭永光,以及莊泓翔也說,相關條文的意思確實含糊不清,有三種诠釋方式。
因此,五司認爲黃淑儀確實應獲得法庭批准可提出司法檢討。黃淑儀以馬西嶺—油池集選區居民身份提出補選申請,她在2015年大選代表新加坡民主黨出征這個集選區,目前也是民主黨助理財政。
民主黨昨天發文告表示會與黃淑儀討論如何申請司法檢討,“這件事對國家的未來非常重要,不能不嚴肅對待”。
哈莉瑪總統2017年8月辭去馬西嶺—油池集選區議席,之後參加總統選舉。
黃淑儀2017年9月向法庭提出補選申請。高庭去年4月經審理後駁回黃淑儀的申請,她隨後上訴。
上訴案的爭議點之一是如何诠釋新加坡憲法第49(1)節條文。條文寫明,非選區議席除外,一旦有國會議席(seat of a Member)因國會解散以外的原因而懸空,將按現行法律通過選舉填補空缺。
黃淑儀認爲這應诠釋爲“一旦集選區有議席懸空,就得舉行補選填補集選區區所有議席。”
代表政府的總檢察長則有兩種诠釋方式。一、只有在集選區所有議席都懸空時才舉行補選;二、國會議席(seat of a Member)僅限于單選區議席。
五司在昨天發表的裁決中說,考慮到各方資料,包括條文早在1965年就訂立,而當時沒有集選區制度;以及時任第一副總理的吳作棟在1988年參與國會選舉(修正)法案辯論時說不會強制舉行補選,以免議員以辭職來牽制其他同區議員等,他們傾向于認同總檢察長的第二個诠釋方式。
不過,五司也認爲這意味著憲法對于如何填補集選區懸空議席一事是“沉默”(silent)的。
五司也推翻高庭之前針對訴訟費的裁決,黃淑儀無須支付總檢察署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