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起案件的事實都不同,像偷拍女生洗澡這起事件,涉案者只是被“有條件的警告”,可以說是罕見,但不能說是異常。
針對有人指偷拍的23歲國大男生最終只被警方有條件警告了事,實屬“異常”的說法,受訪律師看法不一。
孫慶發律師(Sng & Company)說,“有條件的警告”是很少有,但並非沒有發生過,“就像死囚向總統申請特赦,因爲有特殊情況,也有成功的例子。”
他指出,每起案件的事實都不同,總檢察署和警方都會考慮和平衡三大判刑原則,即改造、能否起阻嚇作用和公共利益。
“如果公共利益超過改造成分,那麽涉案者將被提控。反之,如果改造成分超過公共利益,當局就會給予緩刑監視或有條件的警告。”
警方可行使非司法權限 控前給予有條件警告
孫慶發律師說,給予警告的情況有兩種,一是被控前,由警方發出有條件警告,而警方只是在行使非司法的權限。另一是被控之後,由法庭行使司法權,發出的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l discharge)。
他指出,警方會考慮涉案者的家庭情況、改造的可能性,甚至是否患重疾等因素,再考慮是否提控或只給予有條件警告。
在他看來,拍攝裙底的罪犯同樣是侮辱女性尊嚴,通常都會判監,而“本案是拍攝女生洗澡,罪行其實更嚴重。即使沒有案底,(嫌犯)相信也會坐牢至少幾周。”
符兆明律師(Foo Cheow Ming Chambers)指出,每起案件事實和情況都不同,必須考慮證據、個別情況及求情因素等,所以不能說警方發出“有條件的警告”是異常作法。
他就曾爲抵觸性罪行的客戶向當局陳清,結果客戶被警告了事。
符兆明律師指出,總檢察署會慎重考慮個別案件的事實,因爲任何的決定都可能毀了涉案者一世的前途和教育。
他說,不論被控之前或之後被警告了事,這些都好過那些經過審訊,被判無罪釋放的個案。
刑事律師協會會長蘇尼爾(Quahe Woo & Palmer LLC)律師則形容“有條件的警告”爲“使用率過低的工具”,並表示很高興看到有條件警告的使用已越來越多。
涉案者年紀是重大考慮因素
他指出,在當局考慮發出有條件的警告時,涉案者年紀輕是重大的考慮因素。
蘇尼爾律師認爲,有條件的警告能有效制止犯罪行爲,“年輕的初犯者可以而且應當從這樣的機制中獲益,我贊賞警方給予(這名男生)的同情。”
針對有人指男生免被控,教育背景可能是極大的考慮因素,蘇尼爾認爲,不論是國大學生或工藝教育學生,只要重犯的概率低,警方都一視同仁,采用同樣的考慮方式。
如果公共利益超過改造成分,那麽涉案者將被提控。反之,如果改造成分超過公共利益,當局就會給予緩刑監視或有條件的警告。——孫慶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