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去年12月底,共有1萬5467名破産者,比2014年底的2萬2515人顯著減少,相信與律政部多方協助破産者擺脫窮籍有關,包括三年前推出的“分階段脫離窮籍框架”。
本地破産人數過去五年逐年減少,截至去年12月底,共有1萬5467名破産者,比2014年底的2萬2515人顯著減少,相信與律政部多方協助破産者擺脫窮籍有關,包括三年前推出的“分階段脫離窮籍框架”。
律政部提供給《聯合早報》的數據顯示,被債權人申請破産的人數,一般占總破産者的80%左右。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主動申請破産的破産者,從2014年的約19%,增至2018年的24%。
據了解,不論是由債權人申請或主動申請破産,破産令一旦發出,無抵押債務(unsecured debt)的利息就停止計算。
衛達仕凱德律師事務所(Withers KhattarWong)律師烏尚·普雷瑪拉特內(Ushan Premaratne)說,欠債人若知道無力還債而主動申請破産,好處是不必讓債主可能申請破産的事一直懸挂著,壓力可因此解除,“破産令一旦發出,債主再也無法采取法律行動,除非獲得官方受托人的批准”。
過去五年,被判入窮籍的人數保持平穩,每年平均有1725人。2017年和2018年的破産人數分別是1638和1657人,少于2014年至2016年的每年平均1777人。
2016年8月,律政部爲破産者推出一個新的“分階段脫離窮籍框架”(Differentiated Discharge Framework),允許破産者若在特定時限符合指定條件、達到“還債目標”,就可脫離窮籍。
框架三年前才推出,當局尚未有多少破産者在該框架下脫離窮籍的數據。
律政部發言人說,推出框架前,破産者平均用八到十年脫離窮籍。實施新框架後,當局把首次破産者脫離窮籍的特定時限訂在三年到七年;有過破産記錄的破産者,特定時限則訂在七到九年之間。
官方受托人或信托人在扣除破産者基本的個人和家庭開銷後,計算出他每月應當償還的款項,確定其“還債目標”。
發言人說,上述框架有明確的償還時間表,讓破産者有動力去遵守清還計劃和破産條例,通過工作以達到還債目標。
該框架推出後,當局每年發出的破産令,平均有86個破産令是發給有過破産記錄的破産者。
破産的原因種種,一些常見的包括花費過多,生意失敗和無業。
發言人說,破産制度平衡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公衆的利益,確保破産者爲自己的債務負責,但也允許他們在一個合理時段之後,能重新規劃自己的財務。
發言人說,産業處理及信托局在平衡債權人和破産者的利益的同時,也努力協助那些值得幫助的破産者盡快脫離窮籍。
從2014年至2018年,官方受托人每年平均發出3040個脫離窮籍證書,以及132個“破産無效證書”(Annulment of Bankruptcy Order),而高庭在這期間,每年發出的破産令平均爲299個。
另外,過去五年,一共有390名破産者因爲抵觸破産法令而被控。常見的觸法行爲包括沒有提交財務清單、未獲官方受托人或私人信托人的批准擅自出國、以及沒透露破産情況,獲得更多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