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窺或偷拍者日後被定罪後,可入獄最長兩年,比侮辱尊嚴罪的刑罰多一倍。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刑事法改革法案。這次針對《刑事法典》的一系列修改,旨在加強保護弱勢群體、應對不斷演變的犯罪趨勢,以及確保刑罰與罪行嚴重性相稱。
其中,法案增添新罪名對付日益猖獗的偷拍、偷窺或隨意散播猥亵照片,以及暴露狂行爲。而散播偷拍錄像者會面對更高刑罰,可被判監禁最長五年。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昨天在法案二讀時強調,當局早在新加坡國立大學宿舍女廁所偷拍事件前,就意識到現有法律不足以對付這類罪行,因此在草擬法案時已將有關罪案的趨勢考慮在內。
爲了更好地保護受害者,法案加入一項假定條文,被告只要錄下另一人的私密行爲或私處,就是未經允許行爲,這意味著被告須負起舉證責任向法庭證明自己取得對方同意,才可能脫罪。對建築結構動手腳進行偷拍也列爲刑事罪,如安裝針孔攝像機。
傷害弱智或殘障者罪加一等
法案也加強對弱勢受害者保護,一組受害者被定義爲外籍女傭、未滿14歲少兒、弱智或殘障,以致無法自我保護的弱勢者。以他們爲犯罪對象罪加一等,刑罰可達一般最高刑罰的兩倍。
修正法案生效後,蓄意導致弱勢受害者重傷、甚至死亡的施暴者,將面對監禁最長20年。
尚穆根補充說,抵觸刑事法典的案件只要涉及弱勢受害者,警方能馬上介入逮捕嫌犯,即使有關罪名原本並不允許警方直接行使逮捕權。
另一組弱勢受害者則指那些與罪犯擁有密切關系者(close relationship)或親密關系者(intimate relationship)的人。
法案也更新刑事法典,確保法令的一般原則、解釋和辯護更合理化,法律條文與時並進。
我國刑事法典承襲自150多年前的印度刑事法典,本輪修訂比上次在2007年的改革更爲全面。
集結學術界、公共和私人領域代表的專家團經過兩年多研究檢討,去年8月底提呈報告,有關部門隨後公布擬議修正內容,並廣邀公衆提出意見。共700多個法律、社會服務、宗教、金融和教育領域利益相關者參與對話,超過60個人和組織提呈書面反饋。
內政部今年2月爲法案提出一讀後,少有地給予議員們三個月時間研究法案內容,昨天才展開二讀。共有18名議員和部長參與辯論。
本輪修訂不包括關于男性同性性行爲屬犯法的第377A節條文,因此沒有像在2007年一樣引發熱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