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騷擾(修正)法案對“實體”(entity)的定義,並沒有包括公共機構,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阿裕尼集選區)認爲,這意味著如果政府作出誤導性或不實陳述,個人或公司無法向防止騷擾專案法庭控訴政府。
畢丹星昨天參加法案二讀辯論時指出,豁免政府被控散播假信息的決定是“明顯疏漏”,而且政府也失去一個贏取公衆信任的機會。更重要的是,這不符合法律公平對待每個人的原則。
也是打擊假信息特選委員會成員的他說,委員會留意到,政府也可能傳遞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世界各地也都有這類例子。“政府或部長或許會不明智且惡意地使用自身權力,面對這樣的可能性,爲何公衆不能從這項法案中獲得保護?甚至透過法庭這樣的一個中立機構,訴諸追索權?”
他舉例說,公民組織Function 8上周在面簿上載名爲“假新聞”的視頻,前社會主義陣線助理秘書長傅樹介醫生在視頻中指政府誣告他當年協助柔佛州馬塞區受傷的炸彈手。
傅樹介表明通關記錄可以證明他從沒到過馬來西亞,政府的說法等于在散播法案所提到的不實陳述。
畢丹星認爲,讓公衆也能向防止騷擾專案法庭申請恰當的保護庭令,更能照顧到公衆的利益。他說,有這樣的追索權和法庭,加上簡單的程序,不會讓人隨意去損害政府的名譽或羞辱政府。
針對畢丹星的提問,律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重申,防止騷擾(修正)法案只讓個人和公司訴諸追索權,而相關庭令也只能針對個人和公司,不包括政府。政府要訴諸追索權,則只能通過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簡稱POFMA)。